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村级集体经济“飞地”抱团发展,对于优化配置农村资源、有序腾退农村低效建设用地、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夯实农村基层基础、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全区村级集体经济“飞地”抱团发展,现结合鄞州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村级集体经济“飞地”抱团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5号)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创新管理模式、优化扶持政策,不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通过统一投资建设“飞地”抱团发展产业园,让经济薄弱村分享投资收益,增强“造血”功能,持续巩固提升 “消薄”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强化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建立“区级统筹、跨村发展、保底分红”“飞地”抱团模式,引导扶持对象以资金入股形式,在优势地块抱团联购项目,努力实现资源优势互补、经济社会效益双赢。 (二)坚持引资与引企相结合。充分发挥村集体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村集体通过自筹资金、盘活存量资源、引进优质企业等措施,多形式多途径推进“飞地”抱团发展项目。 (三)坚持强村与富民相结合。切实加强“飞地”抱团发展项目管理,以项目为牵引,进一步带动村集体和村民共同增收致富,为乡村振兴注入新动能。 三、实施范围 全区集体经济薄弱村(经营性收入30万元以下或总收入100万元以下),纳入本轮“飞地”抱团发展项目实施范围。集体经济薄弱村每三年确定一次。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财政扶持。安排全区经济薄弱村帮扶资金5250万元(分三年到位,平均每年1750万元),用于购买鄞工集团在小微企业园中的标准厂房使用权。鄞工集团从2019年起每年上交投资收益525万元,执行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2年,具体投资收益分配办法另行制订。
(二)鼓励村级投入。支持引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集体存量土地资源,积极申报土地整治、土地开发、旱改水耕地质量提升等项目,鼓励有条件村进行村庄改造和退宅还耕,上述村级所得资金允许以一定的价格(不高于政府最高限价)、在一定的上限面积范围内购买园区内的标准厂房或非生产性配套用房,产权归相应的认购村。村级认购须按所在园区单元分割原则购置,持有的产权不得转卖、抵押。对村级认购部分,鄞工集团每年以总投资额的6%给予固定回报,具体标准每三年确定一次。 (三)深化结对帮扶。鼓励引导乡贤和结对企业,认购一定面积的标准厂房或非生产性配套用房,并将项目产权定向捐赠给村。乡贤或企业出资购买的独栋式房产,给予冠名权。未经乡贤和结对企业同意,各村不得将获赠产权进行转让或抵押。投资收益回报方式和标准参照村级认购。积极号召乡贤和企业家利用各自关系和人脉资源把区外优质企业引到我区,根据相关奖励政策给予奖励,具体奖励资金可折算成一定面积的标准厂房或非生产性配套用房,并将产权明晰到具体经济薄弱村。 (四)加强服务管理。强化对“飞地”抱团发展项目的监管和服务,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园区挂“鄞州区村级集体经济‘飞地’抱团发展产业园”牌子,由鄞工集团统一进行招商和管理。相关镇要指导薄弱村做好开源节流工作,按照“三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将可用资金更多地用于投资和发展再生产。为切实增强经济薄弱村的“造血”功能,在帮扶期间,非生产性开支原则上只减不增,从“飞地”项目中取得的收益,原则上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公益性岗位、勤杂用工机会提供给经济薄弱村的村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户,优先将园区的生产经营用房租赁给经济薄弱村创业者,倡导创业成功的创业者多回馈乡梓,积极投身村级公益事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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