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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19〕58号)
发布日期: 2019-07-11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农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173号)、《鄞州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办法实施细则》(鄞农林发〔2018〕199号)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5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鄞州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资金管理办法(鄞农林发〔2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鄞州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6月18日

鄞州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省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建设,加快推进我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全面落实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考核任务,保护生态环境,根据《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鄞政办发〔2015〕173号)、《鄞州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办法实施细则》(鄞农林发〔2018〕199号)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55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农业发展基金年度预算。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对象

第三条  全区涉及粮食种植的农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秸秆打捆收集利用的入围企业(合作社)及开展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工作样本农户调查的农户。

第三章  补助的模式及标准

第四条  晚稻收割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实施冬耕快腐还田处理,将晚稻秸秆深翻入土。常规晚稻秸秆要求全量还田;甬优12、甬优538等生物量较大的杂交晚稻秸秆可适当打捆离田,但最终还田量至少在50%以上。冬耕要求实施铧犁式深耕或旋耕的作业模式,有条件的可应用秸秆快腐剂。冬耕完毕后要求配套田间机械开沟(横沟+竖沟),防止田块积水过冬。

补助标准:实行铧犁式深耕作业,翻耕质量符合要求,每亩补助60元;完成深耕及开沟工作且确保应用田块基本无积水的,每亩补助80元;实行旋耕作业,翻耕质量符合要求,每亩补助35元;完成旋耕及开沟工作且确保应用田块基本无积水的,每亩补助50元。翻耕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纳入补贴。

第五条  实施稻畈麦(稻畈油菜)稻草覆盖栽培补助的,要求稻畈大、小麦(稻畈油菜)免耕栽培,实施稻草覆盖还田,且禁止稻草秸秆露天焚烧。常规晚稻秸秆要求全量还田;甬优12、甬优538等生物量较大的杂交晚稻秸秆可适当打捆离田,但最终稻草覆盖和还田量至少在50%以上。前茬非水稻种植的大、小麦(油菜)栽培不列入本次补助。补助标准:每亩补助30元。

第六条  秸秆打捆收集利用差额补助主要是对打捆秸杆的初次购买与最终销售所产生的人工、运输、加工等差价进行补贴。入围企业(合作社)集中向农户收购秸秆,并进行后续加工等服务,最终实施秸秆的燃料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等利用。本试点实行绩效考评:对各入围企业(合作社)收集利用的秸秆数量和服务区域范围进行量化打分,单位补助金额收集利用秸秆数量越多、服务区域范围越广的入围企业(合作社),优先列入今后的秸秆打捆收集利用补助对象。最高补助标准为200元/吨干草,市、区财政各一半。

第七条  应用微生物秸秆腐熟剂对小麦、早稻秸秆实施快腐还田的,统一实行秸秆腐熟剂的物化补助,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2元/亩。所需的秸秆腐熟剂以全区为单位实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  实施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制度建设样本农户调查工作,样本农户调查经费300元/户。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九条  在项目全部完成或按实施进度,经业务部门审核(附表)公示后,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至项目责任单位的镇(街道)财政审计办(科),再由镇(街道)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有关规定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发、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十二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鄞农林发〔2017〕4号)同时废止。

附表:鄞州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审核表

鄞农发〔2019〕5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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