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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19〕51号)
发布日期: 2019-07-11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街道、园区)发服办:

现将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制定的《鄞州区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6月28日

鄞州区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9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9〕6号)精神,积极促进我区动漫游戏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动漫游戏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漫游戏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动漫游戏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作品研发补助;

(二)衍生产品合作补助。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二)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三)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申请作品研发补助条件:

(一)企业作品获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我区;

(二)作品能充分体现当代社会主义正能量和弘扬传统文化精髓,符合全区动漫游戏扶持方向;

(三)动漫作品获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和发行许可,游戏作品获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和批准,且作品已具实体并已竣工;

(四)需有一定规模的动漫游戏制作团队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

(五)作品实际投入在50万元以上,得到评审验收组推荐。

第六条  申请衍生产品合作补助条件:

(一)需是动漫游戏企业开展产业链和多产业融合,涉及动漫游戏与信息软件、电商平台、文具、服装、广告、创意和媒体等产业合作,重点支持动漫游戏在服装、文具、玩具、网络平台、衍生品、文化创意和新媒体中的应用;

(二)已具产品或方案实体,能有效提升传统产业或产品的品牌和形象,申报项目或作品需具有授权证明和一个以上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三)申报项目已发生销售额20万元以上;

(四)项目实施效果良好,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广效应,得到评审验收组推荐。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

第七条  补助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作品研发补助额度

对经认定列入的动漫游戏作品研发项目,按实际财务投入额的3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衍生产品合作补助额度

对经认定列入的动漫游戏衍生产品合作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销售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资金拨付程序

第八条  资金的受理时间为:作品研发补助、衍生产品合作补助一般在6月份受理,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申请动漫游戏资金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经信局。

(一)申请作品研发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动漫游戏产业资金作品研发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证书;

4、投入核算表;

5、动漫作品提供备案公示表和发行许可证,游戏产品提供备案通知单和同意出版批文。

(二)申请衍生产品合作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动漫游戏产业资金衍生产品合作补助申请表;

2、项目总结报告;

3、项目销售核算表;

4、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条  项目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通过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区经信局。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申请单位所申报的项目进行仔细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管理部门用章。

第十二条  项目审查

(一)项目初审。由区经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形式审查、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申请单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资助要求。

(二)项目评估。区经信局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三)经费安排与审定。经项目初审和评估后,由区经信局根据经费申请、财政预算及进展情况提出经费安排计划。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经费安排方案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经信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补助经费。

(二)对于实行“一事一议”的单位,补助办法按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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