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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19〕44号)
发布日期: 2019-07-11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各镇(街道、园区)发服办:

现将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制定的《鄞州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6月3日

 鄞州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9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9〕6号)精神,积极促进我区软件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规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软件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领军型企业扶持补助;

(二)引进扶持补助;

(三)区外研发机构补助;

(四)资质认证补助;

(五)研发和产业化补助;

(六)公共服务平台补助;

(七)地方财政贡献补助。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二)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三)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申请领军型企业扶持补助条件:

(一)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或省软件业20家重点企业名单,或获得重要奖项(荣誉);

(二)获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市级软件骨干企业;

(三)企业上市或完成行业内收并购;

(四)以上条件至少满足其中一项,需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企业纳入产业统计,申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申请引进扶持补助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实到资金500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

(二)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列入备案且纳入产业统计;

(三)企业发生销售并取得收入,嵌入式软件、系统集成、信息服务企业连续3年的信息服务收入年度或连续12个月分别超过1000万元、1200万元、1400万元,非嵌入式软件企业连续3年的软件收入分别超过500万元、600万元、700万元,连续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须超过5%。

第七条  申请区外研发机构补助条件:

(一)主体企业需是在我区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实到资金500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

(二)主体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列入备案且纳入产业统计;

(三)对在区外软件信息先进地区设立的研发机构,其经济数据和纳税仍计算在我区的,根据在区外的从业人才、资金投入和办公场地等实际情况给予综合核定;

(四)对发生销售未满3年的主体企业按上述引进扶持补助条件予以核定;

(五)对发生销售超过3年的主体企业,嵌入式软件、系统集成、信息服务企业在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的信息服务收入分别超过1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非嵌入式软件企业连续3年的软件收入分别超过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连续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须超过5%。

第八条  申请资质认证补助条件:

(一)申请企业需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类企业;

(二)需取得ITSS、CMMI、保密资格、系统集成资质等认证证书或认定文件;

(三)认证和发证单位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四)申报补贴时间距离取得认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九条  申请研发和产业化补助条件:

(一)需是涉及软件开发、网络与通信、数字视听、计算机设备、汽车电子、仪器仪表、信息家电等领域,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二)已具产品实体,技术性能先进,有效提升智能化水平,申报项目需具有一个以上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三)申报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累计已发生销售20万元以上;

(四)对本区域的软件信息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得到评审验收组推荐。

第十条  申请公共服务平台补助条件:

(一)平台以满足我区信息产业发展需求为目的,提供信息产业公共技术支撑、面向区域或行业的综合信息服务推广等;

(二)平台能为应用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平台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有一年以上经营期;

(四)平台注册用户数300家以上,其中区内用户数超过50家,运营单位人数20人以上,从事平台研发及服务的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达50%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地方财政贡献补助条件:

(一)需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纳入产业统计,符合本区产业导向;

(二)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达到2000万元;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信息服务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领军型企业扶持补助额度

1、对新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或省软件业20家重点企业名单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对新认定的市级软件骨干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对新认定的重要奖项(荣誉),分别给予市级、省级、国家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差奖励;

5、企业上市或完成行业内收并购,除享受有关上市政策外,再给予补足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二)引进扶持补助额度

1、对符合条件的我区软件信息服务企业,给予连续3年的房租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50万元,按年度落实;

2、办公用房补助面积按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从业人员数计算,以每人15平方米计,换算面积不超过实际办公用房面积,参照本地区同类办公楼宇年度市场均价给予兑现;

3、企业三年优惠期满后,年均收入或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达50%以上的特别优秀企业再给予1-3年房租减半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区外研发机构补助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区外研发机构,给予连续三年的当地租用办公用房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50万元,按年度落实。

租用办公用房面积需按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从业人员数计算,以每人15平方米计,换算面积不超过实际办公用房面积,参照当地同类办公楼宇年度市场均价。

(四)资质认证补助额度

对企业取得ITSS、CMMI、保密资格、系统集成资质等,经认定后每个认证给予10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五)研发和产业化补助额度

对经评审验收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按实际财务投入额的2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公共服务平台补助额度

对经评定的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实际财务投入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地方财政贡献补助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我区原有软件信息服务企业,依据与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量部分的8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以上各条按就高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资金的受理时间为:引进扶持补助、区外研发机构补助、研发和产业化补助、地方财政贡献补助和公共服务平台补助一般在6月份受理,资质认证补助、领军型企业扶持补助由区经信局根据年度扶持的侧重点和实际情况择时评定,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申请软件资金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经信局。

(一)申请领军型企业扶持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软件产业资金领军型企业扶持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认证证书或认定文件;

4、奖项证书或荣誉证书;

5、能证明企业上市或完成行业内收并购的有关资料。

(二)申请引进扶持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软件产业资金引进扶持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落户鄞州区的合作协议或备案登记表;

4、房租协议;

5、房租发票;

6、完税证明;

7、社保机构出具的员工社保证明;

8、员工工资单;

9、第三方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报告中须注明企业的软件收入或信息服务收入数额以及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

(三)申请区外研发机构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软件产业资金区外研发机构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区外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

4、房租协议;

5、房租发票;

6、完税证明;

7、社保机构出具的员工社保证明;

8、员工工资单;

9、第三方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报告中须注明企业的软件收入或信息服务收入数额以及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

(四)申请资质认证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软件产业资金资质认证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复印件;

4、资质认证费用清单表。

(五)申请研发和产业化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软件产业资金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投资核算表;

4、项目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六)申请公共服务平台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软件产业资金公共服务平台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公共服务平台总结报告。

(七)申请地方财政贡献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软件产业资金地方财政贡献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完税证明;

4、统计行政部门出具的年度销售证明。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通过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区经信局。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申请单位所申报的项目进行仔细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管理部门用章。

第十七条  项目审查

(一)项目初审。由区经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形式审查、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申请单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资助要求。

(二)项目评估。区经信局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三)经费安排与审定。经项目初审和评估后,由区经信局根据经费申请、财政预算及进展情况提出经费安排计划。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

(一)经费安排方案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经信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补助经费。

(二)对于实行“一事一议”的单位,补助办法按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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