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48号) |
发布日期: 2019-07-11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 鄞州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长久发挥供水效益,保证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除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城市公共供水、城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以外的镇、村各类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区水利局是全区农村饮水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全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区有关部门按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相应的机构或单位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工程。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镇人民政府行使所有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和投入劳动力为主、政府补助部分资金兴建的农村饮水工程,其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可以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规模以上农村饮水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经营、管理,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负责。 第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农村饮水工程需转让或部分转让所有权的,应当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设施的维护以进户(村)结算水表为界,从取水口至进户(村)结算水表段(含结算水表)由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村)结算水表至用户段的供水设施由其所有者或使用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维护、水质检测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正常供水。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规模以上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因施工、维修或其它原因确需临时停水的,应当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饮水工程设施。 确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饮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逐步推行用水合同管理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禁止用水户私自在农村饮水工程管网上接水。 需安装和改造自来水的农村用水户,应向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准入手续后,由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人员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和安装。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用水户安装经市场监管部门检定合格的水表。水表发生故障的,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予以修复。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规模以上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价应当由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成本核算合理确定,报区发改局批准后执行。 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工程水价以保证日常管理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为前提,按供水成本核算,由村民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自主确定,并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的用水水费由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计收。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并可按合同约定限量供水。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实行水量、水质、水价管理公开制度,并应当健全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需要,可以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按规定报经批准后,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一条 区水利局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工程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区水利局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指导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落实预案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做好水质检测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对农村各类供水单位的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并将监测情况通报区水利局。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其供水水质负责。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规模以上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检验。 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水质检测工作,同时应委托水质检测专业机构定期进行水样全分析化验。 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的水质检验结果应当定期报送区卫生健康局。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中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直接从事供水生产的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有资质的卫生医疗机构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应当每年进行体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区水利局、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可以为农村生产性活动提供用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规模以上农村饮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供水工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1日起施行。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农民饮用水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鄞政办发〔2016〕90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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