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科技局关于印发《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鄞科〔2019〕39号) |
发布日期: 2019-06-1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科技服务机构: 现将《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2019年5月5日 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的服务行为,维护市场工作秩序和服务形象,保障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意见》,结合上级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与鄞州科技大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驻机构,是指在鄞州科技大市场(以下简称“大市场”)的管理主体——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的指导下,通过大市场向社会提供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技术推广、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人力资源、研发检测、创业辅导、培训、会计及法律等服务,并接受创投公司监督和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的技术对接,项目对接,产业对接等,以促成 “四技”合同为目的的服务机构为主要功能机构;以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的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人力资源、创业辅导、会计及法律等服务机构为辅助功能机构。 第二章 入驻对象 第三条 入驻机构类别包括: (一)技术转移机构。主要包括从事技术市场中介工作的机构或掌握可转移资源的各类组织,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中的技术转移机构等; (二)技术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为技术交易、成果转化提供专业服务的各类机构,如专利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人力资源机构、研发检测机构等; (三)金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科技银行、券商、风投、天使、担保及小额贷款机构等; (四)培训咨询及评估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培训机构、科技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 (五)其他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各行业协会、高校联盟、校友会等。 第三章 入驻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机构入驻条件 (一)入驻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2.具有相关专业资质、专业服务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无不良记录。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入驻: 1.省级及以上的重点科技服务机构或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内外科技服务机构; 2.与区科技局或创投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的机构; 3.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业绩明显,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机构; 4.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或创新服务形式的机构。 第五条 根据入驻机构的不同特点,采取以下三种入驻方式: 1.窗口工位。在大市场服务大厅窗口办公,现场提供咨询、项目受理等服务; 2.办公区工位。机构根据需要可申请工位,开展各项服务工作; 3.独立办公室。机构可根据入驻人数,申请原则上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0㎡的办公室,开展各项服务工作。 第四章 入驻程序 第六条 入驻申请 1.填写《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申请表》《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鄞州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底),向大市场提出入驻申请; 2.根据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经评审确定入驻机构。 第七条 签订议协 入驻机构与创投公司签订入驻协议,房租、物业及水电费用按实缴纳,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入驻机构可以申请免费使用大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会议室、多功能厅、洽谈室、路演厅、文印室等)。大市场内其他后勤保障服务依据大楼管理规定,由创投公司委托物业公司提供。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 实施动态考评制度。大市场对入驻机构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包括服务资质、服务成效、信息建设、服务效能、工作配合等相关条款。 第九条 建立清退淘汰机制。对入驻机构实行一年一考核,入驻协议一年一签。经考评符合入驻条件的,重新签订入驻协议;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如连续二年考评不合格,予以清退。入驻机构的执业人员被服务对象投诉的,由大市场进行核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执业人员退出市场;入驻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经查实,情节严重的,一律退出大市场。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考评结果对入驻机构择优奖励。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入驻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入驻机构在合同期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或合同期满需要续驻的,应提前二个月向大市场提出申请。大市场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入驻机构。 第十四条 入驻机构需按照与大市场协议规定的业务范围,在指定的位置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装或改变分配区域用途,不得转租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 入驻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公民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入驻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大楼业主单位制定的保洁、消防、保安、公共场所使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创投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另行制订入驻机构考核办法及其他有关管理制度的,需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初创项目、科技招商项目入驻大市场过渡区办公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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