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工业设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19〕33号) |
发布日期: 2019-06-1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发服办、财审办(科): 根据区委、区府《关于2019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9〕6号)文件精神,设立“工业设计”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宁波市鄞州区工业设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工业设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5月17日 附件 宁波市鄞州区工业设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提高制造业的工业设计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9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9〕6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设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工业设计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或奖励对象 第四条 具有自主设计能力、不断创新产品形态、性能和结构等的本区工业企业的内设机构;独立注册在本区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五条 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差奖励。 第六条 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红点、IF、IDEA、中国设计智造、G-MARK等奖项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和丰奖(最佳设计对接奖、最佳设计产品奖)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时尚服装服饰业、时尚皮革制品业、时尚家居用品业、珠宝首饰与化妆品业和时尚消费电子产业等五大领域,成立一年以上,有较强设计能力,从业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的工业设计企业,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第九条 相关政策文件、申请表及申报通知可从鄞州区人民政府经信局网页(http://www.nbyz.gov.cn/col/col107442/index.html)上下载。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区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对企业进行核实,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奖励资金下拨所在镇(街道、园区)财审办,再由各财审办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6年以上,未满年限歇业或迁出的将收回已补助资金。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企业2年内不能享受本政策。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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