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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19〕32号)
发布日期: 2019-06-1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发服办、财审办(科):

根据区委、区府《关于2019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9〕6号)文件精神,设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5月17日

附件

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府《关于2019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9〕6号),设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鄞州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

第三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补助,遵循“政府引导、依托产业、注重服务、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在鄞州区注册且获得宁波市经信局认定的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创业创新等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请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补助的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实体;

(二)主要服务于我区优势产业(主要是“3311”产业)、产业集群或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内的中小企业,满足中小企业的共性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六条 补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以下的标准进行补助: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一年内服务本区企业20家以上,取得相应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投入额(专用设备、软件、专利技术和基础设施改造的实际支出额)的10%和为鄞州企业服务收入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示范(优秀)表彰的产业基地(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于10月初,提供以下材料,向区经信局申请补助资金。

1、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颁发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文件(证书);

4、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须提供2018年10月到2019年9月服务本区企业汇总表和获取相应服务收入明细,实际投入的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2019年9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获得国家级示范(优秀)表彰产业基地(平台)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相关政策文件、申报表及其它表格可从鄞州区人民政府经信局网页(http://www.nbyz.gov.cn/col/col107442/index.html)上下载。

第五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区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补助奖励资金后报区政府批准,经公示后下达专项补助奖励资金文件。

第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区财政拨付给各镇(街道)、园区财审办,各单位可凭文件到各镇(街道)、园区财审办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6年以上,未满年限歇业或迁出的将收回已补助资金。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企业2年内不能享受本政策。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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