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9年政府公报 > 2019年04期 > 部门文件
宁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清洁生产和节水型企业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19〕30号)
发布日期: 2019-05-13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各镇(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清洁生产和节水型企业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4月24日

  宁波市鄞州区清洁生产和节水型企业创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9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9〕6号)文件精神,特设立宁波市鄞州区清洁生产和节水型企业创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以及市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用于支持清洁生产、节水型创建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择优引导、注重实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清洁生产项目;

2.节水型创建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单位)。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对列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核验收后,每家给予8万元(含市级)的补助。对获得“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的补助。

2、对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每家补助3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型工业企业的给予每家3万元补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主要申报材料

1、清洁生产、节水型创建项目需提供审核报告及市区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相关材料;

2、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区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和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会同区财政局核查有关资料,确定补助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并在区级新闻媒体或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下拨各镇(街道、园区)财审办,再由财审办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核实。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6年以上,未满年限歇业或迁出的将收回已补助资金。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企业2年内不能享受本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2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