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科〔2019〕16号) |
发布日期: 2019-04-12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3月12日 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区科技服务业,促进科技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关于加快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6〕109号)和《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服务业是指在科技创新及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利用知识、技术、信息、资金等资源优势为创新主体提供各种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及活动。它是运用现代科学知识、现代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的新兴产业, 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为提升科技服务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撑能力,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集群化、产业化发展,而设立的鼓励科技服务活动开展和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的资助资金。 重点支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转化、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七大服务领域。 第二条 申报对象为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专业从事科技服务工作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应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包括主体、项目等。 第四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总额控制和择优补助的方式。 第二章 主体资助 第五条 主体资助包括科技服务业创新试点企业、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成长激励及新入库企业奖励。 第六条 科技服务业创新试点企业 (一)基本条件 1、企业在技术、商业模式和组织模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创新特色,具备一定的市场成熟度,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具备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管理制度健全,建有独立的科技服务台账。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资助标准 列入区级科技服务业创新试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助。 第七条 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 (一)基本条件 1、企业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已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具备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科研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独立的科技服务台账。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资助标准 列入区级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属于原创新试点企业的,补足20万元。 第八条 成长激励 (一) 基本条件 1、申报对象为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并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或已被列入区级科技服务业创新试点和创新示范的企业。 2、建有独立的科技服务台账,管理制度健全,社会信誉良好。 3、上年度营业利润为正,营业收入同比增幅不低于20%。 (二)资助标准 根据申报企业的规模、成长性、盈利能力、利税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对评定结果按得分高低择优补助。评定结果为优的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评定结果为良的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首次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范围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项目资助 第十条 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项目是指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业为满足用户的技术性或管理性需求,研究开发的具有创新性的服务类技术项目;或为提高技术服务效率,通过创新服务方式,形成了具有特色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服务商业模式创新项目,具有明确广泛的服务群体。 第十一条 (一)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研发投入不低于50万元,并单独建账。 2、建有独立的科技服务台账。 3、有一支较强创新能力的研发团队。 4、项目内容符合七大重点支持领域,有明确广泛的服务群体,并已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资助标准 列入区级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项目的,按审定后的项目研发经费投入额的不超过20%比例择优给予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补助的申请,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区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专家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及补助方案,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补助方案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确定后,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联合下达补助文件。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同一主体不重复资助。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 申请过程中对弄虚作假行为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鄞科〔2018〕21号)同时废止。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