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10号) |
发布日期: 2019-04-1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是指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推进形成政府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健全我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从2019年起全面实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今年原则上要求各镇(街道)于7月底之前完成2018年度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工作。 2020年起,各镇要在人代会年度例会上开展上一年度环境状况报告工作,各街道要在每年年终的政务通报会上开展本年度环境状况报告。 二、报告内容 报告应当全面反映年度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主要环境问题等方面内容。主要包括: 环境质量状况。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质量和生态资源、环境风险状况等,既反映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又体现与之前年份对比的变化情况。 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照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逐项说明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成效。 主要环境问题。分析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查找短板和差距。 下一步工作安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结合上级决策部署、年度任务要求等,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和工作举措。 三、报告程序 (一)报告准备阶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与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沟通衔接,确定报告的时间和方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同级人大的安排和要求,配合做好视察调研、专项调查研究、培训宣传等相关准备工作。 (二)报告形成阶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前组织开展报告起草工作。对列入人大审议议程的综合性报告,应在会议举行之前印发;对提交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的报告,应事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并于会议举行10日前提交。 (三)报告开展阶段。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报告。 (四)整改反馈阶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认真执行同级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同级人大报告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同级人大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应向同级人大进行书面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工作,将其作为美丽鄞州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快推进,积极配合、主动衔接,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二)健全配套机制。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和责任清单,强化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完善整改落实机制,加强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宣传解读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并将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氛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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