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鄞州区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起草背景
自2016年10月新鄞州成立以来,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原鄞州和原江东人才公寓一直按照各自老政策进行“双轨”操作,对我区高层次人才保障工作带来一定影响。为统一管理标准,更好地营造人才安居环境,2018年7月-2019年1月,区人力社保局联合相关单位,通过对区人才公寓的三次实地调查,充分掌握了我区高层次人才的实际住房需求以及原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着手起草《鄞州区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鄞州区人才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鄞政办发〔2011〕173号)及《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国内一流人才强区的若干意见》(鄞党办〔2018〕28号)等文件精神
(二)起草过程: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制定,区人力社保局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2019年2月21日,组织区内15家企业人才代表开展了意见征求座谈会。2019年3月6日,《办法(初稿)》在区政府专题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会后根据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了修改完善。与此同时,2019年3月5日至3月13日(7个工作日),区人力社保局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重大决策公开”栏对《办法》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公众意见建议。
三、政策主要内容及本次修订主要条款
《办法》在《鄞州区人才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鄞政办发〔2011〕173号)文件的基础上做了部分完善和修订,主要集中在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合理调整人才公寓的享受对象范围。原管理办法只对两类人才开放人才公寓,即:各级重点计划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和区重点引进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办法》重新明确了区人才公寓的享受对象,将博士学历人才、正高级职称人才、高级技师纳入享受范围。同时,突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我区企业全职引进并交纳年个税15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纳入租住对象范围。
(二)人性化放宽租住人才公寓资格条件。原管理办法对项目团队成员租住人才公寓的基础条件限定在硕士学历及以上或高级称职人才,导致不少区引进的重点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在学历、职称等方面达不要求而无法租住人才公寓。《办法》对此类项目人员租住人才公寓的基本条件放宽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另外,针对近年来不少高层次人才反映原管理办法仅根据购房登记信息判定承租人是否有住房的做法脱离实际,多数人才购买的期房离实际交付、装修还有较长一段时间。《办法》将确定人才拥有住房时间推迟至房屋交付半年之后,使政策更加人性化。
(三)创新完善人才公寓租金补贴机制。原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免费提供的人才公寓,由区人力社保局每年直接向宁波鄞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这种租金补贴方式存在一定的政策漏洞且不利于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控制。《办法》创新采用“先缴后补”的租金补贴机制,即改为先由承租方向宁波鄞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租金,定期再由区人力社保局向承租方全额补贴租金。完善后的补贴机制将有效加强对承租方的制约和监督。
(四)顺理强化人才公寓后续监管机制。根据近年来在检查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办法》中对终止承租人或承租单位租住资格的情形新增了若干条款,如:未经备案,擅自变更租住人员的;区重点引进项目未达到协议规定的发展指标的;各级重点计划人才落户项目未能通过资助评估或后期创业失败的等。尤其对发现承租方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私自谋利、违反租住协议内容、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区人才公寓等情况的,明确了相应的惩戒机制。此外,《办法》还重新明确了相关单位在后续监管中的各自职责和联合检查机制。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陈蓓娜,联系电话:0574-87406552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5日
政策原文链接: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鄞州区财政局 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关于印发《鄞州区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