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作资本金项目扩围 资金禁投资房地产领域
发布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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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6月10日印发的《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目前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专项债资本金使用范围由现有4个领域项目扩大为10个领域项目,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
为更多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更好发挥专项债券资金促进投资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领域,将专项债券可用做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为符合上述重点投向的重大基础设施领域。鼓励地方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尽量多安排专项债券用于项目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