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创建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鄞农发〔2019〕207号) |
发布日期: 2019-12-24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财政管理办: 为规范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农发[2018]132号)、《宁波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创建导则〉(试行)的通知》(甬农产办[2018]14号)、《宁波市鄞州区创建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实施方案》(鄞政办发〔2019〕68号)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宁波市鄞州区创建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27日 宁波市鄞州区创建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进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宁波市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农发[2018]132号)、《宁波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创建导则〉(试行)的通知》(甬农产办〔2018〕14号)、《宁波市鄞州区创建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实施方案》(鄞政办发〔2019〕68号)设立鄞州区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纳入年度农业发展基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扶持对象 第四条 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开展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基地等创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统筹使用。 第五条 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设施和装备、服务场所建设、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科技、农业社会化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绿色发展和品牌培育建设等。 第六条 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公共性、基础性、生态性、服务性、创新性等项目。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如下: (一)基础设施建设。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抽蓄水灌溉、防洪防涝、田间水利、田间作业道、电力设施等。 (二)农业设施和装备。包括标准棚架、标准化养殖畜禽舍、鱼塘改造、喷滴灌设施、农业物联网、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畜禽养殖设施、工厂化养殖、增氧设施、工厂化育苗设施等专用生产设备;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包装、保鲜冷藏、检验检测和农产品物流配送等设备。 (三)服务场所建设。包括建设必要的农产品收购、交易、堆放和初加工、整理、储存、包装、检测、培训等服务场所。 (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包括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产品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农业农村信息化、休闲观光、乡村旅游、健康养生、创意农业、农耕体验等方面。 (五)农业科技。包括支持高产创建、良种良法、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旱作农业等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 (六)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良种供应、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物流配送、全程生产托管等服务。 (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包括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八)绿色发展。包括循环农业设施装备、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循环模式创新等。 (九)品牌培育。包括农业标准化生产、区域公共品牌创建和公共产品营销等。 (十)都市农业示范区创建规划方案编制、宣传、推介等。 第七条 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租地及作物赔偿费用、兴建非生产性的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补贴奖金、外出考察参观费用、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为融资平台注资和对外投资,以及未经批准的其他支出等。禁止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或私人庄园会所建设,禁止乡村举债或者变相举债搞建设。 第八条 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近三年已享受过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得再重复享受资金补助。对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内的省级农业特色强镇不再重复补助。 第三章 资金奖励(扶持)条件与标准 第十条 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创建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进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和特色农业强镇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省级或市级验收合格、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基地通过区级验收合格后,对创建镇(街道)进行一次性奖励。 其中: 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奖励政策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区级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省级特色农业强镇创建成功后,区级财政给予创建镇500万元奖励;市级特色农业强镇创建成功后,区级财政给予创建镇300万元奖励。 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基地创建成功后,规模500亩(含)以下的区级财政给予创建镇(街道)不高于15万元奖励;规模500亩—1000亩(含)区级财政给予创建镇(街道)不高于25万元奖励;规模规模1000亩以上的区级财政给予创建镇(街道)不高于30万元奖励。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基地完成建设通过后,奖励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区农业农村局将奖励资金交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街道)。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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