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19〕197号) | |||||||||||||||||||||||||||||||||||||||||||||||||||||||||||||||||||||||||||||||||||||||||||||||||||||||||||||||||||||||||||||||||||||||||||||||||||||||||||||||||||||||||||||||||||||||||||||||||||||||||||||||||||
发布日期: 2019-12-24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农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鄞州区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21日 鄞州区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市区两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以下两类对象: 1、经区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农扶办)审核认定,符合《区扶持办法》规定,列入政策扶持的高素质新型农民,包括自主创业者和聘用大学生(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聘用就业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 2、经市级审核认定,符合《市扶持政策》规定,列入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就业市级政策扶持的大学生。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面五个方面支出: 1、为扶持期内的高素质新型农民发放工资补助; 2、自主创业者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补助; 3、为列入市政策扶持的大学生发放市级补助资金和区级配套补助资金;如与区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4、开展高素质新型农民技能培训的经费; 5、用于政策宣传、典型事例报道、举报奖励等经费。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标准: 1、自主创业者按承包面积、经营规模大小,结合其生产技术水平或经营管理能力现场考查结果,综合评判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2万元、1.6万元、2.0万元的工资补助,同时享受社保补助,区农扶办根据当年度居民基本养老的缴费基数给与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的资金补助。 2、聘用大学生按学历不同分别给予每人每年大专1.2万元 、本科1.6万元、硕士及以上2.0万元的工资补助,聘用大学生不享受社保补助。 第八条 列入市政策扶持的大学生扶持标准: 对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大学生,市、区财政各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补助;对引进大学生就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市、区财政各给予1—2名聘用人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基本报酬补助。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填写《鄞州区高素质新型农民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镇农办(街道农业科)初审后,每年6月底前将申报材料统一报区农扶办审查核准。 第十条 经公示、发文公布后,高素质新型农民按核定享受的扶持标准,每季度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扶持对象个人银行帐户上。 自主创业者的社保补助根据核定扶持额度一年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列入市政策扶持的大学生,在市级文件及市级补助资金下达后,由区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资金下达文件,市级扶持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以转帐形式发放到大学生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因土地征用、土地流转等原因造成承包(租赁)面积、经营规模变化而导致扶持标准变动,或因工作变动、劳动能力丧失等原因不能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调整或取消扶持。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区高素质新型农民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每案设举报奖励金1000元。 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被举报对象经区农扶办查证后属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②举报人向区农扶办提供可以送达奖励通知联系方式的。 第十五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鄞农林发〔2014〕1号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关于2014年度农业有关目标管理、扶持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中附件19-《鄞州区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农林牧渔场(户)享受市、区级补助的参考标准 单位:亩、头、只、羽、群、m3
备注:1.大棚指以水泥杆、钢管等为骨架再覆膜,使用期限五年以上的固定性设施。 2.设施花卉、苗木指采用大棚、容器等设施进行生产的花卉苗木基地。 3.设施雷竹指采用地面覆盖、喷滴灌等设施进行生产的雷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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