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19〕196号) |
发布日期: 2019-12-24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农技推广服务的绩效,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鄞州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21日 鄞州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补助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9〕6号)、《宁波市2019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甬农发〔2019〕152号)精神,设立“农技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中央和区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农技推广补助资金支持的技术与服务: 1、有效提高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等。 2、有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主要农产品储藏、保鲜、干燥、包装初加工技术等。 3、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防控中高效低残留药物施用,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防治,农业生产残余物资源综合利用等。 4、有效提高农技推广体系服务水平。包括建立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为农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开展公益性服务,示范推广先进农业技术,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支出范围: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补助,试验示范田租用及整理,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是:主推技术推广承担者、服务提供者和实际使用者,主要包括事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技术个人能力建设等。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实施的各项补助,具体补助内容包括: 1、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主要包括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构建农技推广联盟,聘请团队专家,产业技术团队开展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向第三方购买农技推广相关服务,制度建设及工作考评等。 2、农业科技示范补助。一是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可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对列入计划、验收合格的示范基地给予适当补助,重点推进基地的条件建设、技术提升、服务拓展。二是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建设。对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具进行适当补助。三是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推广服务。主要对利用信息化手段如中国农技推广APP等开展技术服务进行适当补助。 3、农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补助。主要指农技人员知识更新费用,包括农业技术人员参加农技推广骨干人才培养、异地研修、集中培训和现场实训等教材、场地、差旅、食宿、交通等培训费用。 4、农技推广绩效奖励。对农技人员进村入户、完成农业技术推广重大任务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农业技术人员实行绩效奖励。 第四章 补助方式 第九条 根据《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专项资金可采用:实物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现金补助、先建后补等方式。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鄞州区农林局、鄞州区财政局印发的第二批《鄞州区农林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财农〔2013〕48号)中附件2之《鄞州区基层农技推广与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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