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19〕188号) |
发布日期: 2019-12-24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有关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 现将《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改善鄞州中心城区河流生态环境,保障河流正常行洪泄洪,构建河流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区政府会议纪要精神([2013]14号)以及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并遵循“公开公平、注重实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来源和用途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的租赁费用支出。 第三章 发放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发放对象是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的权属单位(渔业社、行政村)。 第六条 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费标准:2020年起区政府以600元/亩•年标准统一向渔业社(村)长期承包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每三年租赁费增加50元/亩,租赁费一年一付。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于每年年初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以联合发文形式下拨至河流权属单位所在的镇(街道)财政审计办(科),再由镇(街道)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有关河流权属单位。 第五章 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和挤占。资金的拨付、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十条 发现相关人员对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资金管理人员的严重失职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鄞州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养殖设施清退补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鄞农林发[2014]112号)同时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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