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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村电力表后服务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19〕172号)
发布日期: 2019-12-24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有关镇(街道):

现将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农村电力表后服务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宁波市鄞州区农村电力表后服务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鄞州区农村电力表后服务组织补助资金申请表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5日

宁波市鄞州区农村电力表后服务

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表后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29号)精神,设立“农村电力表后服务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电力表后服务组织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农村居民家用漏电保护器及农用线路引落箱漏电保护器的运行维护费用由镇(街道)和所在村共同承担,区财政适当补助。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补助范围为农村居民家用漏电保护器及表后线路等设施(商品住宅及新村建设除外)、农用电力线路的引落电缆及引落箱等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五条  因为农村居民家用漏电保护器及农用线路引落箱漏电保护器的运行维护费用已经由镇(街道)和所在村共同承担。所以区级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建立农村电力表后服务组织的镇(街道)。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在镇(街道)和所在村对辖区内的农村电力表后服务组织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区农业农村局、区供电公司每年联合对有关镇(街道)的农村电力表后服务组织进行一次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合格的区财政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第七条  农村居民家用漏电保护器(商品住宅及新村建设除外)、农用线路漏电保护器每户(只)每年补助6元。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八条  先由镇(街道)上报《鄞州区农村电力表后服务组织补助资金申请表》,再由区农业农村局、区供电公司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补助资金,资金统一下拨至相关镇(街道)的财政审计办。农村电力表后服务组织由镇(街道)按规定招投标确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2

鄞州区农村电力表后服务组织补助资金申请表

镇(街道)

村名

家保(只)

农保(只)

申请补助

金额(元)

备注

合计

镇乡(街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供电公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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