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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鄞农发〔2019〕154号)
发布日期: 2019-12-24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农业农村办、街道发展服务办:

为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和宁波市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18-2020年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发〔2018〕62号)和《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19】154号)的文件精神,制定了《鄞州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21日

鄞州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和宁波市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18-2020年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发〔2018〕62号)和《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19】15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实施范围与资金安排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每年度根据市农业局下达的中央、市级补贴资金规模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依照重点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兼顾发展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机械原则。

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宁波市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甬农机安〔2012〕13号)执行,如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

三、补贴范围与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为重点,范围确定为13大类30个小类66个品目。并按照资金规模与需求量较一致的原则,对品目内所有机具享受中央补贴资金的实行敞开补贴,满足所有购机者的补贴需求。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新型农机试验与推广机具按甬农机【2018】25号执行 ,中央农机新产品按甬农业【2019】154号执行,上级在2018-2020年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四、补贴对象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机者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5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150万元;设施大棚购机者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100万元。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并按新的补贴额执行。

(二)补贴标准。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打(压)捆机、履带自走式旋耕机、谷物烘干机、喷杆式喷雾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等补贴机具,实行区级资金累加补贴,补贴额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三分之一累加。遥控飞行喷雾机、田间运输机、捡拾压捆机补贴额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二分之一累加,新型农机试验与推广机具补贴额按市级补贴额的一比一累加,标准化设施大棚及附属设备根据市农业【2019】154号文件精神执行,补贴额由中央、市和区三级组成。

补贴标准具体详见《宁波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上级在2018-2020年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对购置拖拉机、插秧机、联合收割机、烘干机、特色机具的补贴对象必须先到区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再办理补贴手续。补贴手续可以至区农机办证窗口、镇乡(街道)农机站、手机APP办理。

五、补贴操作和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六、购机。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对购置享受区级配套资金机具的对象,需先申请,后自主选择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并应对自主购机行为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七、补贴申请。补贴对象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组织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公章)、购机发票、“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到当地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农机站)提出补贴申请。或自行下载农机购置补贴APP申请。补贴对象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外地户籍购机者另须提供申请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相关证明。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补贴对象另须提供所购机具的行驶证或备案登记回执。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贴对象,须提供农机监理部门盖章确认后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对不便于移动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须在安装完成并经农机部门实地核实确认后才能提出补贴申请。

八、审核和公示。区(或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对补贴对象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所购机具进行核实,核对无误后,当场予以审核通过确定补贴资格,并做好人机合影、铭牌核对、签字确认和系统操作等工作。

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已确定补贴资格的补贴对象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及购机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在鄞州区农业信息网上公示7日。

九、补贴资金兑付。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由区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原则上按月提交相关资料,区级财政部门按月组织兑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十、档案整理。机具纸质档案材料由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整理,农机监理部门应及时提交享受报废更新补贴机具的有关材料,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每批次资金结算文件要及时报送区农机化主管部门。

十一、工作措施

十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区农机化主管部门为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前,区农机主管部门必须将受益对象信息进行公示。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操作,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及时开展对各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 ;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农机化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鄞州区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多头申请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市农机总站。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其他说明

对梅墟街道辖区范围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的补贴程序办理,补贴额度按《宁波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补贴标准执行,区级资金不实行累加补贴。

本实施意见执行期定为2018-2020年,如有个别规定确需调整的,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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