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农业品牌建设扶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19〕152号) | ||||||||||||||||||||||||||||||||||||||||||||||||||||||||||||||||||||||||||||||||||||||||||||||||||||||||||||||||||||||||||||||||||||||||||||||||||||||||||||||||||||||||||||||||||||||||||||||||||||||||||||||||||||||||||||||||||
发布日期: 2019-12-24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 ||||||||||||||||||||||||||||||||||||||||||||||||||||||||||||||||||||||||||||||||||||||||||||||||||||||||||||||||||||||||||||||||||||||||||||||||||||||||||||||||||||||||||||||||||||||||||||||||||||||||||||||||||||||||||||||||||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财政管理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农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要求,现将《鄞州区农业品牌建设扶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21日 鄞州区农业品牌建设扶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甬鄞党[2007]16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11]54号、甬财政农[2011]261号)、《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16]106号)和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农业发展基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补助范围: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监测与发展扶持等;种业产业发展;商标注册与农业品牌建设等;农业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和开展产品直销;农事节庆活动等。 第五条 补助对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产品行业(专业)协会,行政村,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以及在鄞州区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名品牌与商标注册补助条件及标准 1.做强农业市场主体。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省、市、区监测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补助;对获评市“十强”、“十佳”等称号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销售额连续两年达到1亿元(含)、2亿元(含)、3亿元(含)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须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实施农业品牌战略。对通过行政途径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每件0.3万元奖励;对集体商标(区域品牌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每一集体商标、区域品牌商标限一件奖励);在港澳台地区注册的给予每件0.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和“浙江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3万补助。对通过国家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2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和省区域名牌(农)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分别给予10万和8万元补助。对新获得省名牌(农、林、水产)产品、省出口名牌产品、省服务名牌、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省知名农业企业品牌、省特色农产品品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3万补助;对新获得省农业品牌百强榜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农博会十大区域公用(共)品牌、十大企业知名品牌农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名牌(农、林、水产)产品、市出口名牌产品、市知名水产品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2万元补助;新获得市农业知名品牌百强榜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好食材品牌名录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等给予5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2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给予5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2万元补助。对主持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每只奖励20万元;对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每只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种业发展补助条件及标准 对获得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授权的每个品种给予品种权人6万元奖励;经农业农村部农作物品种登记的每个品种给予第一育种者3万元奖励;经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每个品种给予第一选育单位1.5万元奖励(同一品种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农业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和开展产品直销补助条件及标准 1、农业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参加市内(市、区年货会除外)、省内及长三角地区、省外(长三角地区除外)展会的每家参展单位分别给予0.2万元、0.6万元、1万元的补助,上级部门下达的广告任务按实际支出补助;参加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列入会展计划的香港美食博览会的给予每家1.5万元补助;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参加部省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重点组织的境外国际农业展会给予每家2万元补助;参加各类展会并进行特装展示的给予每家3-4万元补助。对在各类农业展会上获得金奖、优质奖的农业主体给予1万元、0.3万元的奖励;对在省市相关部门(或协会)举办的各类农产品评选获金奖、银奖、优质奖(铜奖)的农业主体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对在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的农产品评选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农业主体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对在国家、省、市农业农村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农业展会上举办农产品专场推介会、农耕文化等各类展示(推介)等活动的,根据活动投入规模和影响力,给予3-5万元补助;对省市区各级政府(或部门)特殊要求,进行特装展示(展销)的酌情实行一事一议补助。 2、农业主体开展产品直销。在鄞州中心城区内开设农产品(产品)销售门店,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20—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每店第一年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补助,第二、三年每店(包括原开设的门店)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补助额不高于门店租金;在各镇内开设农产品(产品)销售门店,按中心城区标准减半补助,补助金额不高于门店租金;上述补助期限为3年。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开设的区惠农农产品展销中心根据租赁合同给予房屋租金及物业费80%补助,其中和龙、延吉等特色农产品直销中心经营区域面积给予房屋租金及物业费100%补助。 第九条 农事节庆活动补助条件及标准 经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对举办农业(农事)节庆活动的给予3-5万元补助;对举办区域公用品牌节庆活动的给予5-8万元补助或根据举办规模和影响力酌情补助;由区政府主办,区农业农村局或有关部门、镇、协会承办的农业(农事)节庆活动的实行一事一议补助。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 (一)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名品牌与商标注册等补助(奖励)资金拨付。新认定(通过监测)的各级农业龙头企业、新获得(复评通过)的各类品牌、参与或制订行业标准、通过地理标志登记及农产品注册商标的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获得相关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等资料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审核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将补助(奖励)资金汇总交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有关镇乡(街道),再由镇乡(街道)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经营主体。 (二)农业龙头企业销售额超亿、植物新品种授权和农作物品种登记、农业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和开展产品直销、农事节庆活动补助(奖励)资金拨付。补助(奖励)对象按要求填写申请表(详见附表)或提供相关资料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及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将补助资金汇总交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有关镇乡(街道),再由镇乡(街道)将补助(奖励)资金拨付到相关经营主体。 上述补助(奖励)资金,区级其他部门已补助的不再补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发、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鄞农林发[2018]100号《鄞州区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名品牌与商标注册、农产品市场营销推介与展示展销、农业节庆及蔺草外销加工企业烘箱改造等扶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鄞州区农业龙头企业上台阶奖励扶持申请表 2、鄞州区农事节庆备案表 3、鄞州区农事节庆补助申请表 4、农业主体开展产品直销补助申请表 5、鄞州区现代种业发展扶持申请表 附表1: 鄞州区农业龙头企业上台阶奖励扶持申请表
附表2: 鄞州区农事节庆备案表
附表3: 鄞州区农事节庆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4: 农业主体开展产品直销补助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5: 鄞州区现代种业发展扶持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