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9年政府公报 > 2019年10-11期 > 部门文件
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林道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19〕142号)
发布日期: 2019-12-24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农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将《宁波市鄞州区林道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鄞州区林道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宁波市鄞州区林道建设申报表

     3、宁波市鄞州区林道建设验收表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21日

附件1

宁波市鄞州区林道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改善林区基础设施,推进林特产业发展,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林道建设。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分类

林道分普通林道和高标准林道二类。普通林道要求路基宽4.5米以下,路面宽3米以上,长度1公里以上,路面为泥质碎石。高标准林道是对普通林道的提升,路面要求硬化。

第二条 申报条件

竹林成片面积在500亩以上、茶园成片面积在100亩以上、水果等经济林面积在50亩以上的,可申请林道建设项目。

高标准林道建设倾向于竹(笋)、茶叶、水果等林特产业较为集中的经济林区,或森林生态景观较好的林特休闲区。

第三条 建设主体

高标准林道的建设主体是所在地镇政府,普通林道的建设主体为行政村、林特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林特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申报程序

高标准林道由所在地镇政府提出申请,通过区涉农资金整合的项目申报平台进行申报。申报时要提交项目建议书、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林道的决议及区农业农村局规定的其他资料。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效益预测等。

普通林道由项目建设主体向所在地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区涉农资金整合的项目申报平台进行申报。申报资料包括:建设地点和林道线路(附图纸),林道建设之前的现状照片,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林道的决议,镇政府审核意见,投资估算等。

第五条 项目建设

林道经批复立项后由建设主体具体负责实施,需要征占用林地或采伐林木的,按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高标准林道建设应按照政府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验收及决算审计

林道完工后,由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验,高标准林道初验之前必须有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初验合格后,镇政府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高标准林道在申请竣工验收之前由镇政府委托我区入围的审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区农业农村局可以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林道建设主体应将项目规划设计、申报立项资料、批复文件、预算及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监理资料、工程质量检测资料、施工资料、验收资料、决算审计报告等装订成册,一套送区农业农村局。

项目规划设计、工程预算、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决算审计等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七条 补助标准及资金拨付程序

对新建的普通林道,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每公里5万元的补助。

高标准林道经审计后按总投资额的85%补助给镇政府,补助资金分三次拨付:1、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拨付合同价的30%;2、工程完工后,拨付至合同价的50%;3、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资料装订成册后,拨付至项目总投资额的85%。

高标准林道项目实行镇级报账制,并纳入镇级基建户设专项进行核算。

如上述林道建设已列入其他财政补助项目的,则一律不予补助。

第八条 监督

林道建设资金应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2

宁波市鄞州区林道建设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建设地点


林道设计内容

长度(km)


宽度(m)


其中

路基(m)


路面(m)


走向


纵坡


最小弯道半径(m)


桥梁(座)


汇车场(个)


计划投资


资金来源


受益面积(亩)


使用林地面积(亩)


路面设计


地面作物

补偿承诺


镇审查意见:


区农业农村局

主管科室意见:


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意见:

附件3

宁波市鄞州区林道建设验收表

建设主体单位(盖章)


实施地点


林道类型


道路长度(KM)

设计(km)


道路

宽度(m)


设计


实际完成


实际完成


受益林区面积(亩)

设计


实际


投资

(万元)

设计


实际完成


检查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