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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96号)
发布日期: 2019-12-23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66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2019年12月1日起,宁波市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脱钩,与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测算。挂钩后我区按公布标准的100%执行。以后每年7月,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发布的调整低保标准文件,我区遵照执行。

二、调整后的低保标准

(一)2019年12月1日起,全区月低保标准由现行的885元调整为940元。

(二)依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确定,由现行的月人均266元相应调整为282元。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的收入标准由现行的家庭月人均收入1328元调整为1410元。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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