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89号) |
发布日期: 2019-12-23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宁波市鄞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咨询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监控 3.2 预防工作 3.3 应急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信息报告 4.3 响应分级 4.4 预案启动 4.5 指挥协调 4.6 现场处置 4.7 信息发布 4.8 社会维稳 4.9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事件调查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运输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鄞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于鄞州区行政区域内(不包括东钱湖和高新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核设施及其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造成的污染事件、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以及大气重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资源共享,科学处置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区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成。 ⑴本预案为区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区政府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审议印发后实施。 ⑵区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根据本预案结合生态环境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而制订的部门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⑶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镇街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制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⑷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等,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设施,并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根据实际变化情况,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和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事件发生后,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区指挥部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宣传部(区新闻办)、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大数据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气象局、市交警鄞州大队、消防救援大队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⑴负责启动本预案; ⑵领导、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作出应急处置重要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件重要信息; 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⑷贯彻执行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⑸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生态环境分局:预判及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实施环境应急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和环境修复建议;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事件信息报告与调查处理,负责建立预防预警体系;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和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发改局:参与陆上石油管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事件善后恢复重建;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 区公安分局:落实应急处置现场及外围的秩序维护、消防、管制和人员疏散等措施;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参与事件调查。 区民政局:负责紧急转移人员临时救助安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善后事宜,统计报送救助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与发放;协助灾后恢复重建;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管理。 区司法局:负责受事件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环境应急处置区级经费。 区住建局: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撑。 区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保障物资和人员的及时疏送;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 区水利局:参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事故导致的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应急保障行动方案,保障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受污染水体调水稀释、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江河湖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协助配合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损害评估及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区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全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区卫生健康局: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件现场医学救护及伤员转移;协调配合应急救援药品的调配;根据需要组织评估事件所导致的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做好事件可能涉及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中紧急转移人员的临时救助安置,统计报送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中救助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调拨与发放;协助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灾后恢复重建;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商品流通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维护应急期间市场秩序。 区综合执法局:参与城市燃气热力及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燃气热力供应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应急保障行动方案,保障居民正常生活。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协调环境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参与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矿产资源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和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交警鄞州大队:落实应急处置现场的交通管制及外围的交通秩序维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事故处理。 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事件抢险救援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当地应急力量具体落实应急救援处置各项工作,做好事件相关应急救援处置、信息报告和发布、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2.1.4 现场指挥部组成和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⑴执行区指挥部各项应急指令; ⑵研究判断事件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并实施应急处置,控制、消除危害影响; ⑶向区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实时信息和数据; ⑷向区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责任科室负责人担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履行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⑴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⑵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⑶向市有关部门、区政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⑷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和预案操作手册的制定; ⑸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咨询机构 区生态环境分局组建区环境应急专家库,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选取相应专家组成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区环境应急专家库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维护和更新。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监控 全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收集和传递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包括发生在鄞州区外但有可能对鄞州区造成环境影响的突发事件),强化日常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或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1)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和传递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2)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和传递工作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和市交警鄞州大队负责。 (3)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和传递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负责。 (4)环境风险单位自行负责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监控工作。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 3.2 预防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区级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⑴搞好环境风险排查,定期组织开展对环境风险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巡查,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和采取各项防范措施。 ⑵强化应急避灾场所建设,提高事件应急保障能力。 ⑶环境风险单位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培训和演练,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鼓励社会化技术中介机构提供环境风险技术服务,帮助环境风险单位提高风险管控和隐患消除能力。 3.3 应急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定执行。 3.3.2 预警发布 3.3.2.1 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2.2 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警报器和宣传车辆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2.3 预警发布流程 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或相关区级部门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对已知信息的整理分析和判断,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区级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布。 发布流程:Ⅳ级预警(蓝色)经区指挥部办公室与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签发;Ⅲ级预警(黄色)由区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Ⅱ级预警(橙色)和Ⅰ级预警由区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签发。 3.3.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区级部门视突发事件情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以下措施: ⑴分析研判。及时汇总事件有关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测评估,初步确定事件的影响范围、强度和事件级别,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⑵防范处置。迅速采取必要措施,组织处置人员和力量设置相关警告标示,必要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⑶应急准备。相关应急队伍、人员和物资设施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监察,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⑷舆论引导。通过公告、社交媒体等方式,及时准确发布事件的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变更和解除 预警信息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并解除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防止次生、衍生和污染危害的扩大,降低事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2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或有关个人应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或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公安分局、市交警鄞州大队、交通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及时通报生态环境分局。其他部门或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接到相关报告的,也应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对事件性质和类别进行初步认定,并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及宣传部报告。同时通报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跨鄞州区行政区域的,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做好与相邻区域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 4.2.1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⑴初报。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伤害、周边环境敏感点及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及工作建议等情况,并提供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⑵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并提供更加详细的数据和示意图。 ⑶处理结果报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遗留问题、责任追究和应开展的后期工作等详细情况。 4.2.2 信息报告流程 ⑴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⑵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紧急敏感情况的,区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政府办公厅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的,须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⑶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较大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②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③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④区政府或区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⑷国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有新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 响应分级 ⑴区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区级响应,由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⑵市级响应。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启动区级响应的同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以上的应急响应。区指挥部根据上级应急响应指令,在上级指挥部的组织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人口密集区、生态保护区等易造成重大影响地区或特殊时期、重点时段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4 预案启动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建议,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或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由区指挥部总指挥下达指令,启动本预案,进入区级响应。 若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在启动本预案进入区级响应的同时,由区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响应的请求,启动市级预案,进入市级响应。 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区指挥部视情召开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参加的应急处置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指挥协调 区级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⑴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⑵根据需要派出人员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医疗救治、应急保障、社会稳定、新闻宣传等应对工作; ⑶研究决定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⑷统一组织信息发布; ⑸视情向邻近可能受影响的区级行政区域通报相关情况; ⑹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⑺向市政府及相关市级部门报告事件信息,并视情提出支援请求。 当上级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或下派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时,区指挥部应配合和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4.6 现场处置 根据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件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等应急行动组,根据现场情况和应急专家意见,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⑴污染处置。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和事发地镇街、园区等参加。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及分析研判工作,并组织采取拦、截、导流、封堵、吸附、隔离等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控制、消除污染;明确并督促现场处置人员落实个人防护措施;根据需要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并在必要时开展受影响区域人员疏散和转移工作。 ⑵应急监测。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和事发地镇街、园区等参加。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情况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区生态环境分局可向市环境监测中心请求技术及人员支援。 ⑶医学救援。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镇街、园区等参加。主要任务是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及时进行诊断和开展有效治疗;指导和协助受污染人员开展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⑷应急保障。由区经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商务局和事发地镇街、园区等参加。主要任务是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必要时开展突发事件区域的应急测绘。 4.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通过新闻发布会、门户网站等方式予以回应,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在48小时内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方式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具体按照《鄞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鄞政办发〔2014〕160号)规定执行。 4.8 社会维稳 社会维稳工作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和事发地镇街、园区等参加。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期间社会稳定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区司法局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9 扩大应急 当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总指挥长视情请示区长,启动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当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区指挥部应视情报告上级指挥部,请求应急支援,或请求启动上级应急响应。 4.10 应急结束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当满足以下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区指挥部同意后,终止现场应急响应。 ⑴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⑵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⑶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现场应急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或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市指挥部同意后,终止现场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根据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各部门制订救助、补偿、抚恤和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开展污染修复工作,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照事件调查工作要求,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建调查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并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处置、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认定事件责任,平息社会舆论,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设。必要时,可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区相关部门参与并协助调查。 5.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应急救援行动、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报区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专业救援能力,建立一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第三方环保专业处置企业等社会化力量,加强社会化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等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物资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调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做好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近期依托现有的区应急物资仓库,远期建立两个应急物资专柜储备库。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做好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调度和紧急配送等信息动态管理工作。 6.3 技术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要支持环境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1)建立完善全区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等常态管理,为决策分析提供支持和信息保障。 (2)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4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费用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鄞州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财政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 6.6 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保障;区公安分局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所需人员、设备和物资的有效运输。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制订,经区政府审议后印发实施。预案实施后,区生态环境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案宣、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市鄞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鄞政办发〔2007〕24号)停止执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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