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19〕110号) |
发布日期: 2019-10-1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科)、局属各业务站: 为做好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45号)和《宁波市鄞州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鄞农发[2019]86号)等文件规定,经区农业农村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将《鄞州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11日 鄞州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45号)、《宁波市鄞州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鄞农林发[2018]68号)和《宁波市鄞州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鄞农发[2019]86号)文件规定,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区农业农村局(原区农林局)、区财政局联合立项建设的鄞州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主体应准备与项目相关验收材料,并向所在镇(街道)提交初验申请报告(同时报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资料, (二)镇(街道)对提交的相关资料审核后,7日内完成项目初验,并填写考评表提出初验意见。 (三)初验合格后,镇(街道)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验收资料,区农业农村局对验收资料初核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第三方机构应做到公平公正,根据不同产业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5人以上专家(单数)组成,验收评审专家从宁波市农业项目评审专家数据库抽取或根据项目验收需要聘请相关行业专家。 (四)项目竣工验收应实地查看项目建设情况,听取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建设及管理情况的汇报,查阅项目档案资料;召开考核会,对项目完成情况作出全面考核评价,填写竣工验收表,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并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如下: (一)项目竣工验收表; (二)镇(街道)申请验收报告、镇级初验意见; (三)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包括项目批复、完成、建设及管理、效益、园区发展目标等情况; (四)由镇(街道)委托区审计中心认定(入围)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工程与财务审计); (五)项目竣工平面图及项目建设前、中、后对照图片,廉洁自律承诺书; (六)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方案批复、项目建设内容或投资调整(变更)等相关材料; (七)项目归档资料目录(所有与园区建设相关的资料都必须归档。项目归档资料包括:申报材料、设计资料、批复、建设资料、财务资料、竣工及审计资料、相关图片资料等) 以上资料装订10份(其中7份上报),其余项目归档资料1-2份按目录表备查。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予通过验收。项目考评总分为100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通过验收;8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 有以下情况之一认定为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经同意变更建设主体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建设期限的; (三)存在多头申报等严重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 (四)项目未经区审计中心认定(入围)的中介机构审计的; (五)建设期间发生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理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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