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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鄞州区征收(收回)范围内不动产注销登记的意见(鄞政办发〔2019〕66号)
发布日期: 2019-10-1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关于规范鄞州区征收(收回)范围内不动产注销登记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关于规范鄞州区征收(收回)范围内

不动产注销登记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不动产注销登记行为,依法及时办理征收(收回)范围内的不动产注销登记,有效助推征迁工作,切实保障净地交付,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不动产注销登记;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不动产注销登记;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注销登记。

二、注销登记类型及其适用情形

(一)依申请注销登记。由权利人或委托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二)依嘱托注销登记。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生效的征收(收回)决定或拆迁实施方案及嘱托文书等材料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三)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注销登记。

三、办理时点

(一)被征收人搬迁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无约定委托办理注销登记事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被征收人搬迁后,书面通知被征收人申请被征收不动产注销登记,被征收人应在通知期限内申请注销登记。

(二)被征收人搬迁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办理被征收不动产注销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代为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依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

2.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需补偿协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建设用地收回批准材料;

4.批量注销的需房屋征收部门核定的注销清册(原件);

5.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二)依嘱托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1.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注销嘱托文书(原件);

3.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需征收用地批文、折迁实施方案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需征收决定及补偿协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建设用地收回批准材料;

4.批量注销的需房屋征收部门核定的注销清册(原件);

5.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当地自然资源与规划所出具的确已灭失或已搬迁腾空的现场查看记录(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三)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所需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时限与结果告知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出具受理单,并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注销登记,如注销数量大的可视情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注销登记办结后,应将注销登记结果告知申请人或嘱托单位。

六、其它情形的处置

(一)存在限制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形按如下方式处置:

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阅被征收不动产限制情况,登记机构应予配合;

2.被依法查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查封机关,在查封机关解封后,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原则上须在抵押权人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后,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预告登记权利人,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5.被征收的不动产设有地役权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不动产权注销登记。

(二)涉及部分征收的,在被征收部分拆除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通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三)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的,在产权注销登记完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公告作废,具体由被征收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窗口负责实施。

(四)对疑难问题的注销登记,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联络会商机制协调解决。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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