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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18〕16号)
发布日期: 2018-04-09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8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对全区(已列入拆迁范围的除外)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全面开展权籍调查,补充健全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梳理完善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登记业务标准,核发不动产权证书。通过三年努力,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一户一宅、依法依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严格执行用地和村镇规划审批的面积标准,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按规定程序处理。

  坚持权利一致、公开公正原则。以房地一体原则确定房地权属、调处纠纷、办理登记。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人不一致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对应后再进行登记。落实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公示制度,做到权调结果公示、确权公平、审核公正。

  坚持尊重历史、应发尽发原则。在严格把握政策界线的前提下,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做到符合条件的农房确权登记应发尽发,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严禁利用确权登记发证机会将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和违法建筑合法化。

  坚持先易后难、稳妥推进原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多,要认真梳理相关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确权登记办法,努力把好权籍调查、登记质量关,扎实、有序、稳妥地推进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坚持部门协作、便民利民原则。深化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优化办事流程,精简申报资料,强化服务质量,提高登记效率。

  三、职责分工

  区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具体负责全区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技术指导等。有关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区国土分局:拟定《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起草《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不动产权籍调查及成果审核、数据建库工作;协调、解决农房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负责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依法予以查处,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及时补办;受理农房确权登记发证。

  区农办:负责指导全区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区农林局:协助区国土分局做好全区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相关工作。

  区规划分局:负责镇(街道)在农房规划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对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条件的住房,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予以补办,对确实无法拆除需要暂时保留的违法建筑提出处理意见。

  区住建局:负责农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对农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造的农房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出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使用权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并指导镇(街道)编制农村住房门牌号。

  区法制办:负责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行政村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具体组织和承担本级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相关工作,配合做好确权确违、违法查处、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组织村级组织开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权属纠纷调解、协调配合权籍调查等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8年2月底前)

  1、组建工作机构。成立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区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合理的工作预算。各镇(街道)和行政村要建立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班子。

  2、选择专业调查队伍。依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全区农房权籍调查项目专业调查队伍。

  3、同步梳理现有调查成果,对全区具备登记条件的农房办理房地一体登记。

  (二)权籍调查阶段(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底)

  1、开展权籍调查。专业调查队伍组织开展农房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工作,全面掌握全区农房权利人、坐落、面积、审批情况、建造时间、超建面积、房屋质量等基本情况,建立工作台帐,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2、建立农房权籍调查数据库。根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农房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

  3、研究制订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具体操作细则。在认真分析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现状、全面梳理上级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出台细化确权登记发证具体办法,为登记发证提供政策依据。

  4、结合权籍调查工作进度,边调查边登记,争取到2018年底符合条件的农房登记发证率达到70%以上。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底)

  1、在全面完成农房权籍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农户进行农房登记申请,争取到2019年底符合条件的农房登记发证率达到85%以上。

  2、检查总结验收。做好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自查自纠,查漏补缺、提高完善,及时整理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认真做好上级对我区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检查验收。

  3、通过开展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机制,规范农村房屋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农房确权登记发证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是夯实农村产权基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集中力量、克难攻坚、扎实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配合协作。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协同推进。区农办、区国土分局、区农林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妥善解决问题。要严格按照浙政办发〔2017〕43号和甬政办发〔2017〕118号文件中关于稳妥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细化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宅基地超面积、一户多宅、无规划审批手续、无土地权属来源等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必须先完善相关补办手续,方可进行登记发证,避免通过登记发证将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合法化。切实抓好宅基地权属争议调处和房屋继承等矛盾化解工作,确保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平稳推进和农村社会稳定。

  (四)确保登记质量。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是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要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加强对权籍调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在保证工作进度的同时,要强化权籍调查工作质量,以确保权籍调查成果满足登记发证要求。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

  (六)落实工作经费。为减轻农民负担,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的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宣传以及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分年度予以保障,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鄞州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鄞州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兆波

  副组长: 汤旭波  区政府办

          钱  磊  区国土分局

  成  员:唐元震  区农办

          毕未辉  区民政局

          虞文萍  区财政局

          盛  丹  区住建局

          杜路畅  区综合执法局

          钟  乐  区规划分局

          胡尚鹏  区农林局

          卢  明  区国土分局

          曹明艳  区法制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由钱磊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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