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4〕155号) | ||||||||||||||||||||||||||||||||||||||||||||||||||||||||||||||||||
发布日期: 2018-02-08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2日 鄞州区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管理的程序、标准和内容,确保河道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合理和规范使用区级补助资金,根据我区“五水共治”有关工作要求,依据水利建设项目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当前全区农村河道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属地为主、适当分级”的原则,全区农村河道(除甬新河、沿山干河等市级农村河道外)的整治、维护、管理工作均由河道所在的镇乡(街道)作为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区发改局负责对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河道护岸和桥梁拆建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区财政局负责对河道整治项目建设资金进行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区水利局负责河道整治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方案审查、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区河道综合整治建设任务的河道项目,凡列入年度计划的河道整治项目,必须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 第二章建设目标、内容和资金筹措 第四条河道整治以“水清流畅、岸绿景美、人水和谐”为治理目标,以恢复和提高河道行洪、排涝、蓄水、航运和水生态等综合能力。 第五条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应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总体规划、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情况,分年度、分阶段有序开展全区河道综合整治工作。 第六条河道综合整治过程中,应按规划要求明确河道的岸线(堤线),岸线(堤线)布置应满足河道综合规划的宽度标准。对未明确规划宽度的河道,要求维持河道原有的宽度和断面。岸线(堤线)布置应保持流畅,岸线(堤线)范围内的建筑应予以拆除,有条件的地段应设立岸线(堤线)界桩。对确实达不到标准的河道,由区水利局核准宽度要求,待条件成熟后,恢复到标准宽度。 第七条河道综合整治主要内容 1.河道疏浚工程; 2.河道护岸砌石工程,包括新建河道护岸和老挡墙维修加固工程; 3.桥梁工程,包括危桥、老桥拆建和农村桥梁新建; 4.生态河道建设,包括河道岸坡整治及绿化景观建设。 第八条河道综合整治资金筹措 全区河道综合整治资金由区、镇乡(街道)、村(社区)共同承担,补助资金包括工程建设费和其他独立费(勘测设计费、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审计费等)。工程政策处理费由项目所在镇乡(街道)、村(社区)自筹解决。 第三章计划申报 第九条各镇乡(街道)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结合本地生态环境建设要求,认真编制下一年度的河道综合整治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15日前上报至区水利局。 第十条区水利局对河道综合整治项目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后,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水利计划,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合理确定各镇乡(街道)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并以文件形式下达年度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年度河道综合整治计划一经下达,将作为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依据,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 第四章项目报批 第十二条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原则上应委托具有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设计,跨镇乡(街道)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原则上要求由同一家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中,镇村级河道疏浚工程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三条河道综合整治项目设计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全区河网水系规划、镇村总体规划和河段区位实际情况,针对骨干河道、生态河道及其他一般河道的不同主导功能,合理确定护岸结构型式。优先选择生态型护岸型式,优化项目投资和日常管理维护成本。 第十四条农村河道护岸和桥梁拆建项目设计完成后,单项工程投资(概算、预算)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单项工程投资(概算、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的项目,由区发改局和水利局联合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区水利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会审。河道疏浚清淤工程由区水利局下发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各镇乡(街道)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的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按照鄞州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并及时将招投标有关情况上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十七条各镇乡(街道)要加强河道综合整治中产生的淤泥处置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淤泥堆放处理,杜绝偷排、乱排等违法现象。 第十八条质量管理 1.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质量管理实行由项目法人负责、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 2.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河道整治项目(河道疏浚工程除外)和灌注桩桥梁项目,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办理工程质监手续,并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和配合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其余项目不实行工程质监,由镇乡(街道)牵头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3.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实际,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并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定合同中明确相应的质量责任条款。 4.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质量日常监督与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区水利局和质量监督单位履行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第十九条进度管理 1.项目法人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计划,加强工程进度管理,并于每月20日前向区水利局上报工程进展情况。 2.对未能按计划完成河道整治任务的镇乡(街道),根据责任调查结果,酌情考虑减少下一年度河道综合整治计划的投资和项目安排。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 河道综合整治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都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有度汛要求的项目要落实切实可行的度汛措施,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 1.区级补助资金根据河道综合整治的内容和断面结构型式,按照对应项目综合单价的相关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详见附表)。具体补助标准: (1)河道疏浚清淤工程区级补助资金以米为单位,按对应项目综合单价实行一次性包干补助,其中,区级“河长制”河道按综合单价的90%包干补助;其余平均宽度大于等于6米的河道,按综合单价的80%包干补助。均宽小于6米的农村河道疏浚清淤资金由当地镇乡(街道)、村自筹解决。 (2)河道护岸和桥梁拆建工程根据不同结构型式,按对应项目综合单价实行限价补助,区级补助资金以审计审定额为依据。若审定单位造价低于对应综合单价,则以审定单位造价的90%给予补助;审定单位造价高于对应综合单价,则以对应综合单价的90%给予补助(单位造价:河道是每米、桥梁是每平方米的造价)。 (3)为鼓励生态护岸工程建设,减少河道护岸材料硬化对河道生态的破坏,减少纯浆砌石护岸结构型式。若特殊河道,根据设计需要,必须采用纯浆砌型式的护岸,其补助单价按浆砌石+干砌石型式的综合单价结算。 2.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加强项目投资控制,对超过设计标准、超出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投资的变更,区级资金不予补助,其费用由项目法人全额承担。 3.区级补助资金拨付: (1)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河道综合整治项目(除河道清淤疏浚外),区级补助资金分二次下拨。在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时,按区级补助资金总额的30%下拨第一次工程进度款;完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审计,按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拨清区级补助资金。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以下的河道疏浚清淤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清区级包干补助资金。 (2)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区级补助资金分三次下拨。区级补助金在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时,按区级补助资金总额的30%下拨第一次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下拨区级补助资金总额的70%;工程完成审计且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拨清区级补助资金。 4.项目法人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验收管理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验收规程对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进行验收。特别要加强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验收,做到由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评,建设、设计等单位共同签证质量评定,区水利局视情进行抽检。 2.工程验收合格后,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应建立和落实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做好日常维修与养护工作,确保工程充分发挥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鄞州区河道长效管理实施意见》(鄞政办法〔2011〕210号)中有关河道疏浚工程、河道建设工程的建设费用和政策处理费用等规定不再执行,原有的《鄞州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鄞政办法〔2011〕260号)同时废止。 附件:鄞州区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区级资金补助标准表
附件 鄞州区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区级资金补助标准表 一、河道疏浚工程综合单价
二、河道护岸工程综合单价
三、桥梁拆建工程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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