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矿山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4〕158号) |
发布日期: 2018-02-08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为严厉打击我区部分矿山企业在开采权到期后仍然进行非法开采的行为,从而维护矿产资源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保障当地群众的根本利益。区政府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矿山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对采矿权已到期的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严厉打击全区各镇(乡)街道辖区内的非法开采、越界开采行为。严肃查处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全面遏制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高发势头,促进矿产资源市场的有序开采。抓好矿山企业的扬尘整治,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努力化解因非法开采、越界开采引发的群众信访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清理整顿主要任务 (一)依法取缔全区范围内所有无证开采的采石场。依法关闭所有采矿许可证已到期、采矿权自行灭失的采石场。严厉打击在采矿权到期后仍进行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镇乡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开采项目进行逐个排查。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或者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对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已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区国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相关镇乡要对已到期矿区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进出口进行封道。 (二)严厉打击无证采矿等违法行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擅自采矿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理原场地内生产设备,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轧(碎、磨)石厂(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三)严肃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采石场的开采秩序。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进行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对越界开采行为,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清理整顿工作时间安排 这次矿山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准备阶段(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18日)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各相关镇乡提供本辖区内应取缔和关闭的采石场名册及相关情况。区国土资源分局提供有证、无证矿山的相关资料。 第二阶段:清理检查,自行整改阶段(2014年10月19日至2014年11月9日)。 区国土资源分局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要求明确到期的矿山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清场,拆除违法建筑,拖离生产设备等。 第三阶段:监督检查,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 相关部门集中力量,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对各到期矿山的自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验收。如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自行整改的,制定具体的处理措施,落实责任,并对已到期矿山进行停电停水,拆除违法建筑。对非法开采行为依法依规,迅速处理。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规范提高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0日)。 对这次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处理。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整改,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四、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镇乡为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的监管责任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矿山的清理整顿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相关镇乡要充分理解整顿关闭到期矿山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全区的“扬尘整治、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中心工作开展到期矿山的清理整顿工作。要把抓好矿山清理整顿工作作为推进安全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来抓,积极主动做好到期矿山的整顿关闭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开展矿山整顿清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工作班子。 二要明确责任,强化执法。相关镇乡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到期矿山设备拆除和废弃矿山治理工程监管工作的通知》(鄞政办明电〔2014〕68号)文件要求,各司其职,建立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2007年以来挂牌出让的到期矿山,必须严格按照原出让合同的约定,在该矿山到期后30天内搬离,对尚未搬离的矿山企业当地镇(乡)政府要督促原矿山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原有的加工设备,尽快做好原有设备的拆除和清场工作,并拆除地上违法搭建的建筑物;对辖区内有闭坑矿山复绿治理的镇乡,当地政府必须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能,落实责任人。要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治理方案进行,控制工期,不得以治理名义变相进行非法开采。要根据关闭工作的标准要求,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设立明显的禁示标志,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妥善处理好相关矿山企业与村及相关单位的关系。 区国土资源分局要严格按照出让合同要求,在采矿权到期后抓好清场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合法矿山企业的监管,发现越界开采的及时予以制止,依法查处。对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这些到期的矿山企业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证即将到期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开采方案进行生产,并加强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要停止审批其购买爆破器材,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并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线索,组织力量进行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部门要配合镇乡做好这些到期的矿山企业的停变、停电工作。 区农林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开采区域山林的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到期矿山清理整顿关闭工作,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矿山企业,依法督促其变更或注销登记,并对其录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区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到期矿山的清理整顿工作,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三要强化宣传,加强检查。相关镇乡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选择辖区内整顿关闭的难点重点矿山,加强调研与指导。要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整顿关闭不力的矿山企业适时予以公开曝光。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促进责任和工作的落实。同时,相关镇乡、各有关职能部门通过这次清理整顿后要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 附件:鄞州区清理整顿矿山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3日 附件 鄞州区清理整顿矿山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茅剑辉 副组长:钱磊 区政府办 褚爱国 区国土资源分局 成员: 陆俊 区公安分局 杨东光 区经信局 吕飞龙 区农林局 朱建元 区环保局 王晓辉 区安监局 赵晓国 区市场监管局 任建全 区国土资源分局 王震 区供电局 钱光 瞻歧镇 龚杰栋 咸祥镇 严峰杰 塘溪镇 胡军 东吴镇 郑辉 五乡镇 陆从武 高桥镇 唐科成 云龙镇 沈红丰 横溪镇 张宾 姜山镇 竺青 横街镇 王驰峰 集士港镇 唐小勇 鄞江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由任建全兼任办公室主任。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