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农村污水治理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鄞政发〔2014〕104号) |
发布日期: 2018-02-08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农村污水治理资金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予以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2日 鄞州区农村污水治理资金补助办法 按照《鄞州区“五水共治”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甬鄞党发〔2014〕15号)和《关于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鄞党办〔2014〕44号)文件要求,为加快农村污水治理和质量提升,加大项目补助力度,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坚持整体推进,把农村污水治理与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改一拆”、文明创建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加快农村污水治理的整体合力。 坚持有序推进,系统制定农村污水治理规划,按照城镇建成区优先、镇乡工业区块优先、旧村改造新村建设优先原则,合理安排农村污水治理项目。 坚持科学推进,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按照“建一个、成一个”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落到实处,切实发挥农村污水治理的实际成效。 二、实施主体 各镇(乡)和石碶街道作为农村污水治理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污水治理,主要包括镇乡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村级污水治理户外工程和村级污水治理接户工程。 三、补助项目 (一)镇乡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列入《鄞州区排污专项规划》的污水收集管网工程(通村或自然村的污水收集管网),主要包括镇乡建成区到各行政村和工业区块的污水收集支管建设。 (二)村级污水治理户外工程。列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和符合污水治理规划的村级污水治理户外工程,主要包括村级污水处理池(终端污水处理设施)和各行政村内部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 (三)村级污水治理接户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村级污水治理接户工程,主要包括农户厨房、卫生间、洗涤设施等污水的接户项目。 四、补助标准 (一)镇乡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补助。对镇乡污水收集管网的直接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勘测、设计、预算、招标等),给予一类镇70%、二类镇80%、三类镇乡90%的补助。工程涉及的政策处理费用由镇乡自行承担。 (二)村级污水治理户外工程补助。对村级生活三种污水(厨房污水、洗涤污水和卫生间污水)接出率达到60%以上的,村级污水处理池(终端污水处理设施)继续按原政策给予直接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勘测、设计、预算、招标等)100%的补助;村内污水收集管网的直接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勘测、设计、预算、招标等),给予一类镇70%、二类镇80%、三类镇乡90%的补助。对村级生活三种污水未达到60%的村和其他村,继续按照原《集中式污水收集管网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1〕53号)和《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生态处理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09〕32号)文件执行。工程涉及的政策处理费用由镇乡自行承担。 (三)村级污水治理接户工程补助。在确保农户受益率达到80%基础上,对村级生活三种污水(厨房污水、洗涤污水和卫生间污水)接出率达到80%的,按每户3000元标准补助到镇乡;达到70%的,按每户2500元标准补助到镇乡;达到60%的,按每户2000元标准补助到镇乡;未达到60%的,不予补助。工程涉及的政策处理费用由镇乡自行承担。 五、补助程序 (一)镇乡污水收集管网和村级污水治理户外工程项目补助程序。由所在地镇乡每月一次申请,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四次拨付: 初次拨付:工程量达到30%以上,经区污水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拨付至补助标准的30%; 二次拨付:工程量达到50%以上,经区污水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拨付至补助标准的50%; 三次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竣工资料(包括验收合格证书、竣工测量资料、终端污水处理设施的水质达标监测报告等),按镇乡确认的工程决算报告,拨付至补助标准的80%; 最终拨付:工程项目由区污水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农办商议并通过审计后,拨付剩余款项。各镇乡(街道)在最终工程余款支付前,按规定比例留足和使用好保修金,最终待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返回。 (二)村级污水治理接户工程补助程序。接户工程完工后,经户主签字、村公示,且污水接出率达到相关补助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地镇乡申请,经区农办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城管局等部门抽检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六、资金管理 (一)区级设立专项资金。区设立农村污水治理专项补助资金,对镇乡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村级污水治理户外工程和村级污水治理接户工程予以补助,鼓励镇乡结合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开展农村污水治理。镇乡污水收集管网和村级污水治理户外工程补助资金列入区城管局年度预算;村级污水治理接户工程补助资金列入区农办年度预算。 (二)镇乡制定配套政策。各镇乡结合各自实际,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对照下达任务排出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好推进污水治理工作的相关实施细则。配套设立镇级专项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镇乡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村级污水治理户外工程和接户工程,并积极鼓励企业和有条件村适当承担建设资金。 (三)强化工程项目监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补助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擅自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区城管局、区农办和各镇乡(石碶街道)加强对补助项目的实时跟踪、日常监管,同时严把竣工验收关,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生效之日后竣工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予以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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