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组织实施工作的实施意见(鄞政发〔2014〕111号) |
发布日期: 2018-02-08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精神,根据《浙江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八次会议纪要》和省高院“裁执分离”工作有关要求,结合鄞州区实际,就建立健全我区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执行工作机制提出本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强制执行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并在裁定中载明违法占用土地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依法执行、程序正当、合理操作、保障权益为基本要求,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善工作机制,及时稳妥解决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成立区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办公室设在鄞州国土分局,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区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 (二)区法院主要职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申请及时受理,对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且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及时发送给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被执行人。在准予执行裁定送达给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将要采取的强制措施,当地政府也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劝诫动员工作,争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三)国土资源分局主要职责。负责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及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退还土地等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给违法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经书面催告后拒不履行决定的案件,国土资源分局需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需强制执行土地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强制执行方案;拟定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对强制执行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强制执行前协助法院向被强制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及张贴执行公告;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强制执行;负责强制执行过程的记录;配合宣传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建立并落实信访维稳责任制;负责为强制执行提供后勤保障。 (五)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区法制办要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公安部门要做好执行现场的治安警戒,维持现场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处理平息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等部门要协助各镇乡(街道)做好强制执行过程及执行前后的信访维稳工作;区卫生局负责调派力量对现场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伤病情况进行急救处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合法性审查。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后,与区法院沟通,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拟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法院提出申请。对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退回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申请单位,或要求补正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处罚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要及时受理。对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具有可执行性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并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等行为处罚案件载明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三)强制执行项目的审查确定。对于经法院裁定作出需强制执行的违法用地,镇乡(街道)经集体商议后确定拟拆除的项目。上报到“全区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办公室”进行备案。由办公室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拟强制执行的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方案制定等。对重大的违法用地项目或群众举报突出等特殊原因的,由区土地执法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区土地执法联席会议一般一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进行商议的,另行专题安排。 (四)现场执行。违法用地所在的镇乡(街道)为组织实施主体,区级相关部门为配合实施单位,按执法实施方案会同镇乡(街道)开展工作。镇乡(街道)的行政首长为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于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予以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止或终止。被强制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出现其他法定情形,区国土资源分局认为符合执行中止或终止条件的,可以报请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领导小组中止或终止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标准,执法到位。对强制拆除到位后的违法用地项目,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组织进行复耕,复耕后由区国土、农林等部门负责验收。涉及没收地上建筑物的,要强制执行腾空后,移交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建立制度,规范操作。要加强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区法院、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法制办建立司法联络机制,规范和畅通强制执行工作的联系沟通渠道,通过联席会议、联合调研、学习培训等多种形式,共同研究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实现资源互通共享及执行安排的有序跟进。 (三)落实职责,密切配合。需强制执行土地违法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好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结合案例综合施策,严密编制组织实施方案。各参与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强制执行工作,密切配合,抓好落实,齐心协力,确保强制执行工作有力有序顺利进行。 (四)缜密部署,确保稳定。要严格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科学合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每一个工作环节都解决好、落实好,避免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发生,甚至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要切实做好执行结束后被执行人的生活保障和情绪安抚工作,从严防止集体上访、过激行为等情况的发生。 (五)落实资金,保障执法。由于强制拆除、复耕成本较高,乡镇、街道财政压力过大,由区政府安排一部分资金,对实施强制拆除的违法用地项目乡镇街道给予一定补助。 附件:鄞州区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3日 附件 鄞州区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 执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陈国军 副组长:沈权 蒋明良 茅剑辉 成员: 褚爱国(区国土资源分局) 水旭波(区法院) 骆芳伦(区委政法委) 陆俊(区公安分局) 叶彭君(区法制办) 夏国芬(区信访局) 朱叶锋(区卫生局) 戚燕枫(瞻岐镇) 钱连波(咸祥镇) 周宏杉(塘溪镇) 童红琴(东吴镇) 戴志君(五乡镇) 谢登峰(邱隘镇) 王辉(下应街道) 周高(潘火街道) 陆俊杰(中河街道) 陈建恩(云龙镇) 李仲岐(横溪镇) 张宾(姜山镇) 王孝嗣(钟公庙街道) 史新跃(首南街道) 陈德全(高桥镇) 陈光(横街镇) 徐卫成(集士港镇) 陈红勇(古林镇) 傅学军(石碶街道) 包兆信(洞桥镇) 陈晓虎(鄞江镇) 曹磊(龙观乡) 宋文夫(章水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由褚爱国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分管执法的任建全同志为副主任,开展办公室日常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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