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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卫生系统“奖医育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4〕99号)
发布日期: 2018-02-08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卫生系统“奖医育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

鄞州区卫生系统“奖医育才”实施办法(试行)

  为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在全区卫生系统中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环境氛围,加快卫技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促进我区卫生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制定中长期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优秀卫生人才的长效培养和激励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人才、学科及业绩评价体系。

  第二条 优秀卫生人才奖励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通过物质奖励,为优秀卫生人才提供较为优厚的物质、生活待遇,使所获得的报酬与他们的贡献相一致;同时通过精神奖励,授予一定社会荣誉,提高优秀卫生人才的声望和社会地位。

  第三条 设立“鄞州区卫生系统奖医育才工程专项资金”,用于优秀卫生人才奖励、人才培养和引进等。

  对符合鄞州区社会事业领域(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第一、二、三、四层次的人才引进补贴和月度津贴根据《宁波市鄞州区社会事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进与使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鄞党〔2011〕11号)由区人力社保局统一认定并发放;根据《关于实施鄞州区卫生系统高层次青年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的通知》(鄞人社办〔2012〕263号)被列入鄞州区卫生系统高层次青年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其资助经费由区人力社保局考核后发放,不占用该经费。“鄞州区卫生系统奖医育才工程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与以上两份文件规定的情形重复的按最高奖励(补贴)标准计算,不重复发放。

  第四条 “鄞州区卫生系统奖医育才工程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各类荣誉获得者奖励

  1.对获得由政府评选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医务人员、优秀院长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由卫生系统评选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秀医务人员、优秀院长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对获得由卫生行业协会评选的国家级、省级优秀医务人员、优秀院长的,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重复获奖的,按获得最高奖励计算。

  2.对在各级各类卫技岗位技能竞赛中获得一至三等奖的,国家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省级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和0.5万元;市级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和0.2万元。属同一轮岗位技能竞赛的,按获得最高奖励计算。

  3.获得区级白求恩式医生和十佳护士称号的奖励0.5万元。

  (二)各类人才奖励

  1.全国重点医学专科学科带头人,每人每年补贴10万元;省级重点医学专科学科带头人,每人每年补贴6万元;市级重点医学专科学科带头人,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

  2.国家级各专业分会主委、副主委,每人每年分别补贴6万元和4万元;省级各专业分会主委、副主委,每人每年分别补贴2万元和1万元。

  3.鄞州区基层名科每年补助学科带头人1万元;鄞州区基层地方名医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以上两项不重复计算。

  (三)人才引进奖励

  1.全国重点医科大学(具体目录由区卫生局制订)毕业的医学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到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2.基层医疗机构引进副高职称以上学科带头人,经区卫生局考核优秀者,给予引进人员一次性补助3万元;引进一名中级职称业务骨干,经区卫生局考核优秀者,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以上人员,必须签订5年以上聘用服务协议(新毕业生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束,并取得执业资格独立执业时算起)。

  (四)科研成果奖励

  获各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奖励。国家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省部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市厅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和0.6万元。同一成果重复获奖的,按获得最高奖励计算。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

  第六条 本细则涉及的各类先进评选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第七条 本细则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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