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4〕116号) |
发布日期: 2018-02-08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 鄞州区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我区涉及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逐步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保障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为鄞州区行政审批事项提供关联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设定的涉及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行政审批部门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不得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能通过事后监管等方式解决的,不得设置中介服务条件。 第三条 坚持“非禁即入”的社会中介服务市场准入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外,所有具备相关资质的涉及审批的中介机构都允许进入鄞州区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二章执业规范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做到自律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七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第八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四)无证照执业或同一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 (五)聘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聘用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离职或退休3年内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六)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统一管理 第九条 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区政府依法定期公布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未纳入政府公布目录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不得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属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由物价部门公布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中介机构应按该目录执行。 第十条 凡在鄞州区开展中介服务执业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先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鄞州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简称审管办)登记入册。登记后如发生变更、注销等变化的,可直接到区审管办进行备案。中介机构备案有效期两年,经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考评合格等级以上的自动顺延1年。 外地(宁波市外)中介机构临时性在我区从事经营性活动,在承接中介业务时,也需到区审管办进行信息报备,并提交相关报备材料。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快引进具有相应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区审管办要根据中介市场开放的程度、数量、性质等情况,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具有垄断性质的中介机构(少于两家)须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其它中介机构按照“公平公开、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形式或选取资质高、服务优、技术强、信誉好的中介机构进驻。入驻实体平台的中介机构,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建立淘汰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实行信用评价制度。由区审管办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评议结果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并建立诚信档案,具体信用建设制度另行制定。对未到区审管办报备的中介机构,将不予参加诚信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区审管办要加快构建中介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主要公开社会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从业人员资格、服务范围、服务事项及承诺时限、服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服务规范、从业业绩及信用记录、联系电话和监督方式等内容,由委托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等方面有异议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审管办投诉。 中介机构经备案后在鄞州区承揽中介服务项目的,应及时将服务的对象、收费、承办时间等内容录入鄞州区行政审批电子信息系统对外公开,作为中介机构信用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对投资项目施工图审查等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查的中介服务,区审管办要探索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审查平台,统一监管标准,将多道分散的审查环节整合为综合性审查,专业审批改为形式审查或备案制。 行政审批部门要探索建立区域性评估等中介服务方式,相近中介服务事项和同一区域相同中介服务事项实行一次评估,共用结果,一次收费。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活动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本级涉及审批的中介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和内容,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开展新增的涉及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审核;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协调和全区性督查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涉及审批的中介服务组织失信惩戒、自律保障等制度。负责建立实体与网络相结合的社会中介服务平台,对进入鄞州区开展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备案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中介服务成果认定部门实施对社会中介组织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区监察局加强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监督检查;区发改局(物价局)负责规范和监督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按照公布的涉及审批的中介服务项目,根据行业竞争情况,公布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目录;区法制办负责审核涉及审批中介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区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涉及审批的中介机构注册登记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涉及审批的中介组织失信惩戒和自律保障等制度,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区审管办做好社会中介组织的年终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联合检查制度。由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区编办、区审管办、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改局(区物价局)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每年对中介机构的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中介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由具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区审管办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吊销执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从事中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行业协会对违规的中介组织或执业人员进行业内处理,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监管制度的,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查处。 中介服务成果认定部门采用未经备案、明显违法、已被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严重违规或违法的中介服务成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连续两次年终考评不合格,或2年内累计两次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严重违法违规中介服务行为的,或执业活动中累计两次超期办结、服务质量不符合基本要求、超范围和标准收费的,区审管办应不予备案或从备案库中移除。 需要再次申请备案的中介机构,间隔时间不少于1年,并另行提供相应的整改举措和服务承诺保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类别清单 附件 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类别清单 1.项目申请可行性报告编制机构 2.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造价咨询代理机构 3.各类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 4.规划测绘机构 5.日照分析、经济指标复核机构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机构 7.林地征(占)用可研报告编制机构 8.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 9.配电房设计机构 10.地质勘察机构 11.各类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 12.房屋测绘评估机构 13.人防施工图编制机构 14.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 15.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评估机构 16.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检测机构 17.土地测绘机构 18.土地价格评估机构 19.消防设备产品检测机构 20.通航影响论证机构 21.防洪影响评价机构 22.维稳评估机构 23.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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