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鄞州区河道水域渔业生产规范化整治的指导意见(鄞政办发〔2014〕68号) |
发布日期: 2018-02-08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印发的《鄞州区“五水共治”三年行动计划(2014年—2016年)》文件精神,切实规范河道水域渔业生产行为,改善河道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河道泄洪功能,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区政府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中心城区以外河道水域渔业生产进行规范化整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清除河道中渔业设施、遗弃物等,规范河道渔业生产行为,提升河道行洪泄洪能力,优化河道水域生态环境,改善农村农民生产、生活质量。 二、整治范围、对象和时间 (一)整治范围。鄞州中心城区(80平方公里)以外所有河道(含有证和无证)。 (二)整治对象。将河道中网箱、跃进斗等渔业设施及沉船、废桩、弃网、浮瓶等各类遗弃物进行清除。 (三)整治时间。沉船、废桩、弃网、浮瓶等各类遗弃物清除工作在2014年9月底前完成,网箱、跃进斗等渔业设施清除工作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其中,珍珠蚌养殖设施允许在承包期限到期后清除,但严禁扩大现有养殖面积。 三、整治目标和原则 (一)具体目标。河道中渔业设施各类遗弃物清除率达到100%,河道水域渔业生产规范化程度达到100%,打造整洁优美的生态河道。 (二)基本原则。属地负责原则,镇乡(街道)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河道中渔业设施及各类遗弃物的清除工作负直接责任。若河道行政属地与其养殖权属存在交叉,由养殖权属单位的直管镇乡(街道)负责该单位河道的整治工作。不涉及养殖使用权原则,本次整治工作,政府不直接征用河道的养殖使用权,原河道水域养殖使用单位仍享受使用权。 四、整治措施 (一)各镇乡(街道)具体负责渔业设施及各类遗弃物的清除工作,在渔业设施清除过程中,设施清除补助由各镇乡(街道)自行制定(可参考高桥镇的标准),费用全额由镇乡(街道)承担。 (二)渔业设施及各类遗弃物清除完毕并验收通过后,区政府统一向养殖证权属单位补贴220元/亩•年的河道退出设施养殖补偿款,没有养殖证的河道不予补贴。 (三)渔业设施及各类遗弃物清除完毕的河道,其渔业生产方式须为大塘放养,河道承包户与户的交界处,允许设置网箔,但不得影响通航、泄洪,网箔间距最低在1500米以上。 (四)河道中严禁电鱼、毒鱼、炸鱼,严禁使用地笼等违禁渔具进行作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政府成立鄞州区河道水域渔业生产规范化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镇乡(街道)为本次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各地根据实际,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责任人,并明确1名联络员。 (二)强化分工与合作。区级机关相关单位和各镇乡(街道)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对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从大局出发,并按各自的工作职责,不推诿、不扯皮,及时解决。 (三)明确管理责任。各镇乡(街道)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细化河道水面保洁、河床清淤、景观维护以及电毒炸、地笼等违禁渔具整治的工作内容,强化源头监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建立工作考核和督查通报制度。区政府将拟订考核办法,对各镇乡(街道) 的河道水域渔业生产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各镇乡(街道)应按本实施方案,积极有序推进河道水域渔业生产规范化整治工作,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进行阶段性督查和进度通报。 附件:鄞州区河道水域渔业生产规范化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 附件 鄞州区河道水域渔业生产规范化 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茅剑辉 副组长: 姚世国 区政府办 杨国财 区农林局 成员: 杨国定 区财政局 陆俊 区公安局 张建明 区水利局 谢飞红 区城管局 王丽萍 区环保局 陈珊 区农林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陈珊兼任办公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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