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畜牧业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4年—2016年)的通知(鄞政办发〔2014〕67号) | ||||||||||||||||||||||||||||||||||||||||||||||||||||||||||||||||||||||||||||||||||||||||||||||||||||||||||||||||||||||||||||||||||||||||||||||||||||||||||||||||||||||||||||||||||||||||||||||||||||||||||||||||||||||||||||||||||||||
发布日期: 2018-02-06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畜牧业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4年—2016年)》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 鄞州区畜牧业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2014年—2016年) 为深入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印发的《鄞州区“五水共治”三年行动计划(2014年—2016年)》文件精神,落实我区农业水环境综合治理任务和要求,全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区政府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新一轮为期三年的畜牧环境整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治水倒逼促转型、生态兴农美田园”为主题,以实施畜牧业环境整治为抓手,通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全面提升农业水环境,打造产业布局生态、资源利用高效、生产全程清洁、环境持续优化的现代畜牧业发展新格局。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整治,关闭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非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达到“功能布局合理、动物防疫和排泄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完备、排泄物生态消纳或达标排放、环境整洁美观”标准;建立和落实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业主、村、镇、区三级四方长效管理责任机制。畜牧业环境达到根本性改观,消除环境污染和违法养殖现象。 三、基本原则 按照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全力推进农业水环境治理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浙农科发〔2014〕3号)有关规定,以“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一律关停;达不到生态消纳或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户)一律限期整治、限期整治不到位的一律关停;不能做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一律关停”的“三个一律”为基本原则,全面实施畜牧业环境整治,全力推进农业水环境治理。 四、行动部署 (一)2014年,重点区域整治阶段。全面启动关闭原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40条列入区级河长制的河道(见附件1)两岸,其中列入市区级河道两岸200米,其余河道两岸5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全区“泔水猪”和严重影响环境的“低小散乱”畜禽养殖场。制订生态畜牧业优化布局方案,重新划定禁养区域。制订不同规模、不同畜种的污染物治理方案。 (二)2015年,全面治理阶段。新禁养区范围划定后,对新划入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继续实施关闭措施;对非禁养区内存栏生猪50头以上(其它畜禽按猪为标准换算,见附件2)规模畜禽养殖场按照生态消纳或达标排放要求进行限期治理,对拒不执行治理任务或治理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按照“三个一律”的原则予以关停。 (三)2016年,巩固提高阶段。继续实施禁养区内和不达标畜禽养殖场关闭的扫尾工作;对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逐一进行登记备案,设置环保前置条款,做好环评;加强执法监管,巩固整治成果,坚决打击环境污染和违法养殖行为;制订并落实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业主、村、镇、区三级四方责任制度,建立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五、职责分工 (一)成立鄞州区畜牧业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3)。由分管农业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农林局、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农林、环保、规划、公安、城管、财政、发改、国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畜牧业环境整治办公室,由区农林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主要负责新一轮畜牧业环境整治各阶段实施方案的制订、组织协调、工作督导、政策解释、信息材料、资料汇总及工作总结等。 (二)编制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技术报告。与城市建设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生产发展需要和污染防治目标,科学划分畜禽禁养区域,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要求2014年6月底前完成,由区环保局负责,区农林局、区规划分局配合。 (三)编制生态畜牧业优化布局方案。根据禁养区划分技术报告,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制订生态畜牧业优化布局方案,做到区域布局合理、生态消纳平衡、养殖总量控制。要求2014年6月底前完成,由区农林局负责,区环保局配合。 (四)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与生态畜牧业优化布局方案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制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明确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重点区域,明确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要求2015年6月底前完成,由区环保局负责,区农林局配合。 (五)实施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关闭行动。对2003年划定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禁养区调整后新划入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统一关闭行动。此项工作由区环保局、区农林局负责。 (六)实施非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集中整治行动。非禁养区内存栏生猪50头以上(其它畜禽按猪为标准换算)的畜禽养殖场,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593-2005)为法律和技术依据,限期进行全面治理。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整治的,由区环保局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进行处罚。该项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 六、补偿政策 (一)补偿原则。对禁养区内实施关闭措施的畜禽养殖场,根据整治对象类别不同,实施不同补助办法。对于在2005年至2010年全区第一轮畜牧环境整治中已被关闭并已经享受补偿政策的畜禽养殖场不予补偿。位于六大水库上游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泔水猪”养殖场如属于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当予以关闭、停产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补偿。其它畜禽养殖场按照建筑物性质不同,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二)补偿标准。构筑物补偿,砖混结构区级补偿每平方米175元、棚屋结构区级补偿每平方米125元、棚舍结构区级补偿每平方米60元。存栏畜禽补偿,存栏公母猪区级补偿每头500元,对于已经环评登记的猪场要按照审批规模折算成公母猪数量给予补偿,其余畜禽一律不予补偿。镇乡(街道)按不低于区级标准配套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执法,确保畜牧业合法规范有序发展。区环保局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力度,对直排偷排、超标排放等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纠正畜牧业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对保留的规模畜禽养殖场要逐场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环保措施的落实和达标排放。 区国土资源分局要积极配合整治行动,做好全区畜牧业设施用地调整的协调和审批工作,结合耕地资源保护工作,对发现的违法用地案件坚决予以查处。 区环保、农林、公安、国土、城管、规划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畜牧业环境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群防群控,建立畜牧业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强化谁污染谁治理,生产者是畜禽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各镇乡 (街道)和所属村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单位报告。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的作用,向村民宣传好、解释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读,不断强化生产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区环保和农林等部门要尽快研究方案,建立审批、监管和违法打击一整套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 (三)堵疏结合,大力推进畜禽生态养殖。要按照“生态优先、供给安全、调量提质、助农增收”的原则,引导鼓励畜牧养殖向标准化、生态化方向转变。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采取粪肥还田、沼气制取和制造有机肥等措施,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按照“就地消纳、就近消纳”的原则,继续实施好沼液配送工作,各镇乡(街道)必须按一定比例落实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生态消纳地,并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全区80%沼液就近消纳。 (四)制订工作流程,强化工作考核。区农林局要建立领导班子联系重点乡镇、重点治理项目制度,实行工作人员分片、分场包干负责。制订合理的工作流程,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逐场逐户制定畜禽养殖排泄物和污水治理方案,排出时间表、责任人,签订协议、承诺书,建立档案,落实责任。 (五)注重舆论引导,提高农民的环保和合法养殖意识。利用现有媒体开展环保和畜牧法律法规、畜牧业环境整治的举措、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典型、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成果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合力推进的农业治水氛围。对治理不力、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主体进行媒体曝光。 附件:1.40条列入区级河长制的河道两侧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域 2.畜禽换算标准 3.鄞州区畜牧业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1 40条列入区级河长制的河道两侧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域
附件2 畜禽换算标准 单位:头、只
环评审批规模折算成公母猪数量标准换算表
说明: 1.以环评实际批准饲养规模按上述标准换算成公母猪数量即为补偿数量。 2.公母猪实际饲养数量超过换算数量按换算数量为准;低于换算数量按实际饲养数量补偿。 附件3 鄞州区畜牧业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茅剑辉 副组长: 姚世国 区政府办 杨国财 区农林局 周君 区环保局 成员:陶秀国 区规划分局 陆俊 区公安分局 高毓武 区发改局 杨国定 区财政局 谢飞红 区城管局 何高伟 区国土资源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杨国财兼任办公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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