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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4〕1号)
发布日期: 2018-02-0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2014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4〕1号)制定了《2014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并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日

2014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一、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大力发展实体经济

  (一)切实加大工业有效投入

  1.鼓励企业加大投入

  扶持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对单体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技术)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先进性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扶持新兴产业技改投资,对单体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技术)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大力推进“机器换人”,对连续三年技改投入1000万元以上、符合“四减两提高”(减员增效、减能增效、减污增效、减耗增效,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优质品率)要求的“机器换人”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单体设备在100万元以上的“机器换人”技改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最高400万元的补助。

  2.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工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引导企业“空间换地”,鼓励符合条件的低密度厂房改造升级、提高产出效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容积率上限允许突破2.0,一般可达2.6;按亩均产出、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综合效益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工业企业予以支持。

  (二)大力引进重大先进项目

  1.着力引进先进内外资项目

  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导向且实际投资3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优质项目,经区政府认定后,自投产之日起按企业实绩给予连续三年的奖励。

  2.着力引进引领性重大项目

  对经认定的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的世界500强、行业龙头、重大央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房地产除外)等项目(工业、商贸项目投资额一般分别在5亿元、7亿元以上)和投资1亿元以上且填补我区空白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先进设备),酌情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加大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对上年度R&D经费支出达到100万元且占当年销售收入3%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经认定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不受R&D经费支出限制,且补贴率提高1倍。

  设立区重大科技创新专项,主要面向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海洋高科技等领域,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跨越性突破、解决行业关键和共性技术的项目,每年立项支持数量不超过5项,对立项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研发经费的2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150万元;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的补助。

  2.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

  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300万元、80万元、20万元的补差资助。

  对央企、跨国公司在鄞设立研发总部、本土企业建立企业研究院,并符合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作为央企(跨国公司)业务范围的区域总部、研发用房面积达10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达1000万元、专职工作人员60人以上等条件的,按不超过其前三年研发费用总和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企业当年收购或设立国外研发机构,并符合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用房达2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达100万美元、专职工作人员15人以上等条件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或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3.开展产学研联合创新

  支持政产学研战略合作联盟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对在我区政产学研战略合作联盟平台上注册、与我区相关部门开展科技合作且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单位等开展技术引进开发、共建非独立注册创新载体等项目合作,重点支持“5+5”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领域的合作项目;对经认定的达成合作协议、拥有成果所有权且在本地产业化的重点支持项目、一般支持项目,按申报单位所支付费用总额分别给予10%-40%、5%-20%的分级补助,国内合作项目最高50万元,国际合作项目最高100万元。

  对由我区推荐、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由我区推荐、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且由我区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一、二等奖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视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实行就高补差奖励。

  设立区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特别奖,对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提高内资外资利用水平

  1.提高外资利用质量

  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对新引进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属农副食品加工,医药,金属,非金属矿物,塑料制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通用、专用、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仪器仪表,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通信设备及电子设备制造等领域的,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其他领域的,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对新引进(含并购)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商务服务业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鼓励现代农林牧渔业项目。对新引进(含并购)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鼓励开展商业物业和标准厂房招商。对新批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租赁商业物业落户的批发和零售业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新批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标准厂房落户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承租方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鼓励发展高品质商业地产项目。对新批或增资的商务楼宇、商业地产、旅游地产外资项目,合同外资规模在0.5-1亿美元(含)、1-3亿美元、3亿美元以上且当年首期到位资金30%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引进设立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对引进设立注册资本3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且当年首期到位资金6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区内企业增资扩股和境外融资后返程投资。当年新增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到外资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属返程投资的在上述基础上再奖励10%。 对实到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以OSA(离岸账户)方式返程投资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5万元的补助。

  2.加大内资引进力度

  积极引导浙商、甬商、鄞商回乡投资。鼓励引进大市外内资项目,对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实到市外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除外),择优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3‰的奖励,最高30万元;属浙商直接回归的项目,奖励额度上浮10%。其中2014年7月31日之前注册的项目,资金须当年度内到位;2014年8月1日之后注册的项目,资金于次年7月31日前到位的,可跨年度兑现奖励金额。

  3.大力开展社会招商

  对受区投资合作局委托的招商机构或个人,给予2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德、美重点招商区域给予受委托招商机构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受区投资合作局委托开展的各类招商活动,给予境内不超过5万元、境外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高管来鄞考察洽谈的介绍人给予首次1000元的奖励,对有洽谈具体投资项目的奖励5000元;经事前签订委托招商书面协议且引进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给予受托方不超过实到外资5‰的奖励,最高30万元。

  对个人或机构成功引荐重大项目,贡献特别突出的,区政府予以统一表彰,并给予重奖。

  (五)鼓励企业实施“四大战略”

  1.支持争创知名品牌

  对新获得的国家出口免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途径)、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市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其中工业企业年实缴税收须达到50万元、服务业企业年实缴税收需达到20万元。

  对新获得商务部、省级、市级“出口名牌”的生产型、流通型企业,年实缴税收达50万元、20万元的,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商务部、省级、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

  2.鼓励实施标准制订

  对企业或行业协会主持制订并确定为国家、行业、省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奖励1万元;整体产品分部分制订标准的,按比例奖励。

  3.积极推动专利发明

  鼓励企业开展发明创造,对获得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每件0.8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国外(地区)授权的专利,给予每件不超过上级标准50%的补助。

  大力培育专利领军企业,鼓励构建专利池,对年授权专利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发明专利占比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专利荣誉企业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除外)、省级、国家级试点企业、国家级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补差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技术秘密维权,按其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专利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国内最高50万元、国外最高100万元。

  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对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并独占使用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其专利技术产品1年内累计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择优确定一定数量的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对专利技术产品1年内累计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自主职务发明,按不超过核定后销售额1%的比例,给予每项最高20万元的资助。

  鼓励专利代理机构提升服务绩效,对年专利代理量大且产业化实施率高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4.扶持开展工业设计

  对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专业人员10名以上的新办工业设计机构,按实际设备投入额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金奖、银奖、铜奖的工业设计作品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获得红点(IF)金奖、银奖、铜奖的工业设计作品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同一企业和个人每年奖励总额最高10万元。

  二、培育扶持优质企业,发展壮大主业经济

  (一)鼓励发展龙头型企业

  1.打造重量级领军企业

  对实缴税金超过2亿元的企业或当年新增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级实施“一企一策”。

  2.壮大总部集团型企业

  鼓励企业组建集团公司,按兼并重组实绩给予奖励。

  按照企业规模、税收贡献、企业成长、研发投入、单位面积土地贡献、节能减排、行业领先等指标评选区优势总部企业,每年新认定家数不超过10家;对首次列入区优势总部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同时被评为宁波市优势总部企业并获得市级资金补助的,给予减半奖励。

  对新引进的区外总部企业,给予60万元的奖励。对年实缴税收3500万元以上的制造型总部企业、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实缴税收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总部企业、实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成长型企业和现代农业等区优势总部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20%以上部分给予50%的奖励,最高100万元。

  3.培育优势现代服务企业

  对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实际投入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新办软件信息服务(动漫游戏)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列入备案后满一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三年内销售收入增幅保持20%以上),按企业实绩连续三年给予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全额奖励和最高50万元的房租补助;三年优惠期满后,年均销售收入或实缴税金增幅达50%以上的特别优秀企业再给予1-3年原标准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新办服务外包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三年优惠期满后,再连续两年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5%以上部分给予分级奖励,实缴税收50万元及以下、200万元及以下、500万元及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50%、60%、70%、80%的奖励,最高100万元。

  对新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三年优惠期满后,再连续两年按50%予以奖励。对现有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新增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连续三年给予全额奖励。上述奖励最高1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企业,年实缴税收达到70万元、100万元的,连续三年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分别给予70%、100%的奖励,最高1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商务企业和中介服务业企业,年实缴税收达到70万元、100万元的,连续三年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分别给予70%、100%的奖励,最高1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新办现代物流企业,年实缴税收达7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及以上的,连续三年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分别给予70%、80%、100%的分级奖励;三年优惠期满后,再给予连续两年的分级奖励,年实缴税收达100万元、200万元及以上的货代、冷链、仓储配送类企业,按其当年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5%以上部分分别给予80%、10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达200万元、400万元及以上的第三方及其它物流企业,按其当年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5%以上部分分别给予80%、100%的奖励。

  对注册在南部商务区的新办软件信息、动漫游戏、文化娱乐、服务外包、商贸商务、现代物流、中介服务等企业,三年优惠期满后再连续两年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原标准和原上限50%的奖励。

  (二)大力发展上市型企业

  1.鼓励企业多种渠道上市

  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受理的,奖励100万元;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上市成功的,奖励150万元;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成功的,追加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在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成长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企业在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当年,企业所得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经批准后给予全额奖励,最高500万元;此后两年企业所得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环比增长超过10%的,经批准后给予50%的奖励。

  区内企业收购区外上市公司并成为最大股东的,奖励100万元;区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区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迁入后前三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后两年的50%,经批准后给予奖励;大市内上市公司迁入后,如受市区两级财政分成体制影响的,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区内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实际融资额80%以上用于本区,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超过2亿元部分,每增加满1亿元追加奖励10万元,合计最高100万元。

  2.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

  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因上市规范要求,在兼并重组、资产评估、股份制改造、财务规范等过程中,企业及关联的区内企业相关所得、营业收入、土地增值、不动产过户等产生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经批准后给予全额奖励;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因上市规范要求,在实施与主营业务相关联的资产重组以及实施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股权内部转让的所得额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在实际发生时给予50%的奖励,在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50%的奖励,合计最高200万元。

  工业企业在上市申报时优先安排募投项目用地指标。计划境内上市的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完成辅导备案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成功申报前一年度,企业所得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长10%以上部分,经批准后给予全额奖励。

  对企业因“新三板”或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规范需要形成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参照企业上市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三)培育发展成长型企业

  1.引导企业提档升级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企业实缴税金评选“大力神鼎”、“大力鼎”奖,分别给予100-200万元、50-60万元的奖励。

  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对工业销售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限上标准的服务业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2.扶持企业特色发展

  鼓励企业做优做精,根据企业综合表现评选工业进步奖、科技进步奖、服务业进步奖、外贸进步奖、新兴产业进步奖各五名,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开展工业企业“五十强、五十佳”评优活动,评选100家成长性好、带动性强、产出率高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中小微企业,通过媒体公示,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重点支持。

  每季度对进出口额前50家外贸企业进行排名,以上年度进出口额前50名外贸企业为参照,在本年度最后一次排名中每上升1位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上年度未列入前50名的企业,如本年度最后一次排名中列入,按第50名为基数计算升位),对排位前5名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开展“风云电商”评比,对当年网络交易额位列全区前十位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进行表彰,并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从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中,每年评选不超过4名的区政府质量奖,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

  从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出口额达300万美元、检验检疫信用等级A级、检验检疫分类管理二类以上的法检出口商品生产企业中,每年评选不超过10名的区出口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扶持发展科技型企业

  1.重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311工程”,择优确定3家科技主导型领航企业、10家科技创新型标兵企业、10家科技成长型小微企业,视目标完成情况连续三年分别给予每家最高7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并优先申请科技金融政策扶持和其它重点支持。

  对列入国家、省、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差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按不高于其对地方贡献新增部分5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五)引导发展低碳型企业

  1.建立“腾笼换鸟”长效机制

  对印染、铅蓄电池、不锈钢、小造纸、小冶炼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主动关闭高耗能高污染生产环节且年节能量50吨标煤以上的,按实施后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500元的补助,最高100万元。

  实施“十城万盏”LED照明应用工程,对符合条件的非政府直接投资LED应用项目,LED产品总价达到5万元以上的,给予LED产品采购价实际应用总额或者LED产品合同能源实际推广总额不超过20%的补助,最高30万元。

  2.鼓励企业实施节能降耗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循环经济项目、利用废旧资源作为企业生产原料项目,按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最高4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开展能源审计的企业给予2.5万元的补助。

  三、打造现代服务产业,培育新型城市经济

  (一)现代商贸业

  1.促进商贸业特色集聚发展

  鼓励发展“邻里中心”模式的社区商业中心,对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专业化运营管理企业运作社区商业中心,且经营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的,连续三年按每年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社区商业运营主体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开发商或运营商持有社区商业的物业和设施,进行统一运作管理并达到市级及以上商业示范社区评价规范,社区商业运营主体连锁运作“邻里中心”模式的社区商业中心,从第2个起当年每新增运作1个社区商业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鼓励专业化运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对经商务部门认定、以“邻里中心”模式运作且符合已建成社区必备业态配套要求的,社区商业运营主体和必备业态商户所上缴的税收,连续三年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奖励给社区商业运营主体,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该社区商业的发展。

  鼓励优化完善社区商业业态,对填补原有社区(2013年底之前设立)必备业态空白的首个网点或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品牌连锁业态在社区设立网点,给予每个网点或品牌总部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品牌连锁业态设立超过10个网点后当年每新增1个社区连锁网点,再给予3万元奖励。

  鼓励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创建,提升创建层级。对新创建为国家级、市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于提升创建层级的,给予补差奖励。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幅达到社零考核指标要求的商贸企业,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分零售业、汽车销售业、餐饮业(住宿餐饮和专业餐饮)三类进行排名,对排名前三位的零售业和汽车销售业企业、排名前两位的住宿餐饮业和专业餐饮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对排名四至十位的零售业和汽车销售业企业、排名三至五位的住宿餐饮和专业餐饮企业分别给予每家6万元的奖励。

  2.促进商贸企业做优做精

  对通过行政途径被评为中华老字号、国家金鼎百货店、国家特级酒家且当年实缴税收达100万元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浙江老字号、国家一级酒店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当年实缴税收达80万元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菜篮子企业不受税收限制);对被评为市服务名牌、达标百货店(大型超市)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当年实缴税收达50万元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菜篮子企业不受税收限制)。

  对经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在新城区新办的外贸(进出口)名品直销中心(企业),经营面积达300平方米的,给予商业运营管理主体不超过年租金、装修、宣传等费用50%的补助,最高50万元;经营面积未达300平方米的,酌情给予商业运营管理主体一定额度的补助。

  对新创国家商业特色街的,给予创建单位20万元的奖励;新创省级商业特色街的,给予创建单位10万元的奖励;新创市级商业特色街的,给予创建单位5万元的奖励。当年度经考核获市级以上先进商业特色街称号的,给予该商业街管理主体5万元的奖励。

  对新注册或引进的独立运作的首家国际(国内)著名品牌店、企业品牌直营门店以及中华老字号企业总部在本区注册并开设门店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引进中华老字号分部或浙江老字号总部在本区注册并开设首个直营门店且经营面积达100平方米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对在本区发展民生类、便民类的连锁经营、直营连锁门店10家以上的企业,当年每新增1家100平方米以下、100平方米(含)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经商务部门验收的“万村千乡”连锁便利店功能提升达标门店,按投资额给予每5家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对列入省“万村千乡”工程中标配送企业年配送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超出部分5‰的补助,最高25万元。

  对在新城区内新开办菜篮子便民店且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经营面积达 7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经营期限满半年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12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经营业绩显著、社会效果明显的,次年开始给予每家每年2万元的租金奖励;对菜篮子基地或菜篮子企业在城区内开设菜篮子商品直销点的,经考核验收,给予每个直销点每年2万元的补助。

  对注册资金达10万元、符合政府导向的家政服务企业,实际经营满1年、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前三年按其营业额和劳动保险费解缴情况给予50%的补助,最高5万元;对新引进的注册资金达30万元的区外家政服务品牌企业,前三年按其营业额和劳动保险费解缴情况给予50%的补助,最高10万元;鼓励家政企业上等级,对于新评A级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对在我区注册的大型商场、超市连锁企业,采购区内市、区菜篮子基地的产品且本地产品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给予大型商场、超市连锁企业当年所采购的本地产品销售额4%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进货发票为准,并单独设账);对区内市、区菜篮子基地的产品进入大型商场、连锁超市,且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给予产品供货企业当年销售额6%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蔬菜基地或低附加值的农副产品进入大型商场、连锁超市且供货在5万斤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以供货发票为准)。

  对在城区各社区(楼宇)建设智能化菜篮子商品配送网点且社会效应明显的企业,经考核验收,给予每个配送点1万元补助。

  对被评为全国双百市场工程定点企业、四星级文明市场,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省示范文明农贸市场、三星级文明市场,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对被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评为标准化建设、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文明创建等先进、示范、达标、试点企业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给予每家2万元的奖励。

  (二)现代商务业

  1.推进商务楼宇集聚发展

  对办公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自持部分超过50%且入驻率达到70%以上的商务楼宇,按单位面积产出对地方财政贡献进行排序,给予前三名楼宇主要业主最高50万元的奖励。

  2.积极实施“电商换市”

  对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的新办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注册资本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对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租赁办公场地500平方米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的新办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根据已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从业人员数,以每人10平方米计(换算总面积不超过实际办公用房面积),按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连续三年经营场地扶持,年最高50万元。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且电子商务平台当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或注册收费会员达到1000户、3000户、5000户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扶持。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当年度企业研发投入的30%给予扶持,最高20万元。

  对受区商务部门委托开展的电子商务招商活动,给予境内不超过5万元、境外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对个人或机构成功引进电子商务项目,给予不超过实到资本5‰的奖励,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

  (三)文化创意业

  1.鼓励发展影视传媒业

  对新办的影视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且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10万元;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且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20万元;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且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30万元。

  对投资制作并经国家批准发行的影视作品给予播出奖励,电影作品(不少于90分钟)在国内影院首映或央视电影频道播出的,每部奖励30-50万元;电视剧(不少于30集)在省级台或卫视台播出的每集奖励8000元,在中央台1-8频道播出的每集奖励16000元,每部最高50万元;对获得国际、国家和省级政府、宣传、文化部门认可的政府常设性奖项的影视作品,给予最高30-50万元的奖励。

  在城镇新建(扩建)三厅以上影院,累计票房收入300万元以上的,每家一次性补助金额最高30万元。

  影视放映企业(单体)年度票房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发展演艺娱乐业

  对新办的演艺(演出)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10万元;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7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20万元;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30万元。

  演出团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演艺场馆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演出经纪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对我区演艺公司(含演出经纪、中介文化公司)在区内举办市级以上或其它有较大影响的文艺演出等各类活动,经评估认定后视活动规模和影响力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营利性活动补助金额减半。演艺团队原创的舞台艺术作品或排演的剧目(时长不少于90分钟)在央视、省台、卫视中录播的,或者在市级以上舞台演出的,经评估认定后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在多地播出或演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3.鼓励发展会展工艺业

  对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工艺类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

  会展工艺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工艺美术创意作品获国家、省、市级政府、宣传、文化部门认定的常设性工艺美术奖项,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不重复奖励。对会展、工艺类文化创意企业举办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活动或展会,经评估后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政府组织的深圳文博会、义乌文博会等各类文化产业博览会参展企业,经评估后给予最高10万元的展会补助。

  4.鼓励发展动漫游戏业

  对著作权属我区企业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省级卫视及省级相关少儿频道、宁波市电视台首播的(播出时间不包括1:00-5:00),按实际投入额分别给予不超过每分钟2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最高50万元;在有一定规模浏览量的相应等级新媒体平台获得首播的,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确认补助等级后,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同一作品累计补助不超过80万元。

  网络游戏企业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行的,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每款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要奖项或称号的动漫游戏作品(产品),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

  对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动漫游戏产品及其衍生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年度销售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5.鼓励发展其它文化服务业

  对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陈列品种1000种以上的新办图书音像企业,视规模及经营情况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对图书发行连锁经营网点(连锁门店5家以上),根据网点面积及档次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办的达到一定规模的书画美术等文化服务企业,经评估认定后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

  国有实体书店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民营实体书店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印刷复制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6.鼓励文创企业提升发展

  对新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122工程重点文化企业、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发和销售文化创意衍生产品,按不超过销售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对新办的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当年实际投入15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且填补区内空白的战略性、引领带动型新兴文化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四)现代物流业

  1.促进物流企业集聚发展

  支持物流集聚平台建设,对集聚3家及以上物流企业、年实缴税收达到300万元且次年起环比递增20%以上的物流平台,连续三年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物流企业为区内制造、商贸业提供物流供应链服务,且使制造、商贸企业物流成本明显下降的,以每家制造、商贸业企业为单位,对年物流外包服务营业额达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8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每家物流企业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2.提升物流企业运营水平

  对实缴税金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以其前三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平均值为基数,分别按增长20%、15%以上部分给予80%的奖励。

  对新获评的国家3A、4A、5A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补差奖励。

  发展“智慧物流”,对物流企业采用先进物流设备或物流信息化系统,且单体投入在4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最高30万元。

  (五)现代建筑业

  1.鼓励建筑行业规模发展

  培育大型建筑企业,对新引进的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对实缴税收达500-2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企业,以其前三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平均值为基数,分别按增长15%、10%以上部分给予最高60%的分级奖励。鼓励建筑企业拓展市场,对企业在区外承接工程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给予最高80%的奖励。

  2.鼓励建筑企业优质发展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申报通过国家、省级工法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省、市级建筑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打造精品工程,对获得“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给予总承包单位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总承包单位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甬江杯”优质工程奖的,给予总承包单位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市“观摩工地”的,给予总承包单位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独立设计获得国家、省级优秀设计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资质提升,对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二级升至一级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和园林绿化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由乙级晋升为甲级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其它建筑业咨询服务企业由乙级晋升为甲级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3.鼓励物业企业品质发展

  对新引进的国家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注册纳税在我区的,根据其年度诚信经营情况,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对在我区有管理项目,注册不在我区、纳税在我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其年度物业服务综合评分,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30%-60%的奖励:90分及以上的奖励60%,80-89分的奖励50%,70-79分的奖励40%,60-69分的奖励30%,60分以下不予奖励。

  对注册纳税在我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其年度物业服务综合评分,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60%-100%的奖励:95分及以上的奖励100%,90-94分的奖励90%,80-89分的奖励80%,70-79分的奖励70%,60-69分的奖励60%,60分以下不予奖励。

  物业服务企业获市级物业服务优秀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市级、省级、国家级物业服务示范称号的分别奖励12万元、15万元、20万元;商务楼宇项目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同等级别下浮40%奖励经费,拆迁安置小区、老小区、小城镇建设小区和新村建设小区按商品房住宅小区同等级别上浮50%奖励经费;获奖项目物业服务年度综合评分80分以下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评杯创优资格,当年已取得评杯创优称号的,取消其年度奖励资金。

  连续两年物业服务年度综合评估成绩在80分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由三级升级为二级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连续两年物业服务年度综合评估成绩在85分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由二级升级为一级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对优秀楼宇的物业管理单位,给予3-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休闲旅游业

  1.推进旅游项目建设

  对旅游景区编制综合性旅游规划的,经认定后给予50%的补助,最高20万元。对投入200万元以上的老景区改造,按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修复保护较好、旅游功能较全并免费开放的文化旅游古道,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已开放的古道给予每年1-2万元的维护管理补助。对旅行社开辟我区旅游专线的,年终根据游客数量和相关景区客流量提升情况,给予每条线路1-5万元的补助。

  2.积极开拓旅游市场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团队来我区购买门票的景区游览且全年游客总数达到1000人次的,每人奖励6元;小学生团队、景区自办旅行社减半计算,入境游客每人次再奖励3元;每人次奖励额度不超过门票实际销售价格的50%。对旅行社招徕游客在经认定的饭店住宿且全年游客住宿人数达到500人次的,每人天按饭店等级给予4-10元的奖励,入境游客每人天再奖励3元。游览景区人数和住宿人数超5万人次的,再给予最高8万元的奖励。

  对旅游饭店、旅行社、会展会务公司引进由全国性协会、学会、商会主办的跨区域行业性会议,且单次营业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按营业额的2%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由区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和民营企业500强主办的会议,且单次营业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按营业额的2%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本地旅游企业在境内外专题推介鄞州旅游形象且全年费用超过10万元的,给予超出部分30%的补助,最高10万元;对在市外设立办事处的旅游景点,每个每年补助5万元;本地旅游企业为吸引更多游客来鄞旅游而举办的大型旅游节庆、创意旅游活动,按省、市、区级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补助。

  对新引进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全国百强旅行社、境外品牌旅行社,连续3年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新引进的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区外知名专业会议会务公司或合资公司,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对被评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旅游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五星级饭店的,给予6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4A级旅游区、四星级饭店,给予4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省级生态旅游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金叶绿色旅游饭店、五星级旅行社、3A级景区、三星级饭店、五花级经济型酒店、金鼎级文化主题特色酒店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省旅游强镇、省特色旅游村、银叶绿色旅游饭店、四星级旅行社、四花级经济型酒店、银鼎级文化主题特色酒店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七)信息服务业

  1.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市级重点软件企业、软件产品,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0.5万元,其中软件产品补助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个。

  对列入的总投入50万元以上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由区属软件企业承接的,补助比例提高到30%,最高50万元。对列入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重大软课题项目按评定等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信息技术实训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2.加快智慧城市建设

  推进智慧城市各类信息资源共享、标准拟订和合作交流,经认定后,每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

  探索智慧城市公共服务市场化运作,对经认定的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具备全区推广应用价值的智慧平台和智慧惠民建设项目,优先列入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重点试点项目,并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对实际投资200万元以上非政府投资的,以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的智慧城市建设、开发、应用等项目,按不超过总投入额的10%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列入的智慧城市应用试点单位、智慧城市应用体系示范项目,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八)中介服务业

  1.促进中介机构优质发展

  鼓励中介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对被评为AAA、AA信用等级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中介服务企业提升行业资质的,经认定后按类别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四、加大市场开发力度,拓展经济发展空间

  (一)拓展内贸外贸市场

  1.切实优化外贸发展

  对新引进的市外进出口大企业,在当年度注册且自注册之日起一个年度内进出口额在0.5-1亿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50万元的落户补助。对获评市“外贸实力效益工程骨干企业”的给予配套奖励。

  对企业收购国外知名品牌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产品采取国际通行标准,当年通过国际标准认证的,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50%的补助,最高10万元。

  对符合商务部《鼓励进口产品目录》的先进技术(设备)和重要装备的进口,并用于区内企业技术提升的,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5元的奖励,最高50万元;对国家鼓励的资源性产品(原材料)的进口,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1元的奖励,最高50万元。

  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当年实际支出保费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最高30万元;对积极应诉、参加“两反一保”等国际诉讼的企业,给予40%的律师费补助,每家企业最高20万元;对企业参加商业保理,按当年实际支出商帐管理费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最高5万元;对抱团参展、应诉,拓展国际市场的国际商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小微企业(上年度出口额40-300万美元)出口信用保险实施政府统保平台,具体以承保机构提供的企业当年保费清单为准。

  2.努力拓展内外市场

  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积极构建现代营销网络,扩大内销比重;引导企业注重商品定位、产品开发和品牌运作,对区内省级以上品牌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软件信息产品等,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支持;鼓励企业扩大内需外需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对积极开拓市场、组织参加各类境内外活动的给予经费补助。

  对参加境外新兴市场展览会的外贸企业,给予每个摊位最高0.5万元的补助,每个展览会最高1万元;对外贸企业自行在广交会通过联营方式展示自有产品的,经商务部门认定后,按一、二期给予每个摊位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2万元,三期给予每个摊位不超过0.5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1万元。对企业参加由区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览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综合展务费补贴。对协会或企业组织和参加经认定的各类境内展会(节庆、活动)的,给予组展和参展费用3-10万元的补助。对参加境内外重要服务外包交易会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摊位境内不超过0.5万元、境外不超过3万元的综合展务费扶持,每家企业当年限报境内、境外展会各2次。

  对外经贸各类人才招聘、培训、政策推介会等活动给予经费补助。区内企业员工参加宁波市外经贸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区商务部门按照实际培训人数与费用,年终给予不高于培训费50%的补贴;区商务部门委托或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费用由区商务部门统一支付;委托、配合市级商务部门或自行组团赴国内进行的各类外贸人才招聘活动,给予每家企业一定的摊位、人员等补贴,费用由区商务部门统一支付。

  3.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对新获得武器装备保密资格审查三级、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具备进入军品市场基础资格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武器装备保密资格审查升级为二级、一级认证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新设立的军代室给予每个10万元的补助。

  对军用技术转移平台和军品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军工技改资金、项目扩试费、预研费等国拨资金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200万元。对经国家国防科工局认定设立的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国防科技工业先进技术研究应用中心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二)拓宽对外合作渠道

  1.鼓励企业境外投资

  对企业以新设(含增资)、并购、参股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奖励;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10万(含)-50万美元的,奖励3万元;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50万(含)-100万美元的,奖励6万元;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100万(含)-5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500万(含)-1000万美元的,奖励15万元;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1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奖励20万元;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3000万(含)-5000万美元的,奖励30万元;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5000万(含)-1亿美元的,奖励40万元;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含)的,奖励50万元。

  对当年中方核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研发机构、境外仓储中心、生产加工企业、产品分拨中心、贸易中心、境外并购参股项目(含境外再投资并购参股项目)的前期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15万元。

  对经市级商务部门确认的境外联络点给予5万元的经费补助,对经区级商务部门确认的境外联络点给予3万元的经费补助,对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机构或个人,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对在境外实施实业性投资和承包工程的企业,派往境外企业工作的中方工作人员向国内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实际保费支出费用给予每人不超过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对经要求赴境外处理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工作人员费用,给予每人不超过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对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对境外投资企业1年以上(含1年)的项目贷款给予贴息,单个项目年度补助最高10万元。

  2.支持对外承包工程

  对区内企业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对外设计咨询营业额、成套设备输出额、境外资源开发及援外工程营业额以上年度上报营业额为基数,按基数内每美元给予0.01元的奖励,超基数部分每美元给予0.02元的奖励,新获权企业第一年上报营业额给予每美元0.02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60万元。

  对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和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发展壮大服务外包

  1.拓展服务外包业务

  对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不含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1元的扶持,最高50万元。对开展嵌入式软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且当年执行额排名前五位的企业,按业务规模1000万美元及以下、5000万美元及以下、1亿美元及以下、1亿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扶持。

  对开展在岸服务外包业务且当年执行额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按业务规模5000万元及以下、3亿元及以下、5亿元及以下、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扶持。

  对已获得商务部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分别按上级相应标准及相关要求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配套支持,最高20万元。

  对当年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50%的扶持,最高10万元,每家企业当年限报认证项目1个。

  五、积极打造公共平台,强化经济发展支撑

  (一)加快金融服务平台建设

  1.推进金融及相关机构集聚发展

  对新注册的市级以上金融机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外资银行区级分支机构给予开办奖励,融资服务类金融机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最高100万元,非融资服务类金融机构最高60万元。对证券公司在鄞设立投资银行部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鄞设立分所、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鄞开设分所以及其它经认定的为资本市场服务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开办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转贷公司、票据服务公司、保理公司等融资服务机构给予开办奖励,并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可单独计算部分给予连续三年全额奖励。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开办奖励;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对区内企业的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落户鄞州新城区商务楼宇和相关产业园区,且三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达30万元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房租补助和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助。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企业所得和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人所得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自盈利年度起,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营业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自营业之日起,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2.大力推进金融创新

  鼓励银行等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存贷比例,加大资金投放,对金融机构实施考核奖励。对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投放到中小微企业的资金给予风险补偿;鼓励保险、证券、期货等机构多途径参与和服务企业经营风险防范、融资渠道拓展。

  对创新运用直接融资的企业,每发行一期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负责发行鄞州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信托)的本区金融机构,发行成功后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给予开办奖励,并按日均担保额给予风险补偿。对新增的村级便民金融服务点给予每家1万元补助。

  3.扶持发展科技金融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银行的科技贷款,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补助;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获得的专项用于研发、中试、技术推广的科技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下浮20%;对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的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按全区平均担保补贴费率的1-2倍给予补助。

  对于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专利执行保险等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险费支出的50%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

  (二)推进人才创业平台建设

  1.强化人才引进培育

  加快引进和培育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积极发挥国内外创新团队、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教授(专家)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科技信息孵化园、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点、大学生实训基地、毕业生见习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等载体引才聚才育才作用,具体按《关于实施“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的意见(试行)》(鄞党办〔2012〕54号)、《鄞州区青年英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鄞党办〔2012〕53号)、《进一步加强鄞州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鄞党办〔2012〕52号)、《鄞州区院士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鄞科〔2013〕95号)、《关于印发〈鄞州区人才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鄞人〔2008〕37号)等文件执行,出台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继续将国内高层次人才纳入“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范围,形成海外、海内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并重的格局,加强市场引才、以才引才的政策导向。

  2.优化创业创新环境

  打造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深化校企合作,积极推进鄞州—驻鄞高校人才科技产业合作,深入开展“一镇一校”、“智汇鄞州”、“智造鄞州”等系列合作活动。构建人才服务联盟,形成具有鄞州特色的“发展式”服务体系,创新服务形式、深化服务内涵,整合服务资源、打造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人才创业创新环境。

  继续给予引进高层次人才发放工作生活津贴,具体按《鄞州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津贴发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人社〔2013〕89号)等文件执行。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给予扶持,具体按《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鄞政办发〔2013〕55号)等文件执行。鼓励企业以团队形式引入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外优秀创新人才,在全区范围内培养形成一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人才集聚、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省、市、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梯队,具体按《鄞州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鄞人社〔2013〕165号)等文件执行。对民营企业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国内一流科技创新团队,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对经认定的区级以上重点软件信息服务、动漫游戏企业聘请的高级软件人才,连续任职1年以上且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度实现的个人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25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其聘请的高级服务外包人才(技术人才需副高职称及以上,管理人才需公司副总职务及以上),在该公司连续任职2年及以上且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度实现的个人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扶持,每家企业最高20万元。

  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在该公司连续任职2年及以上且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度实现的个人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扶持,每家企业最高2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副职以上、个人年度薪酬所得达20万元的金融管理创新型人才,按其当年度实现的个人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前三年70%、后两年50%的奖励,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享受政策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

  (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加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

  对独立注册、以企业为主体与高校院所共建创新载体并规范运作的,按实际投入达300万元、实际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15人以上等条件,经认定后按其实际投入额给予10%-30%的分级补助,最高15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平台。

  支持独建或联建各类科技创新中介机构和服务平台,对独立注册的区级及以上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场地面积达50平方米、服务收入达100万元、直接从事服务工作专职人员8人以上的,按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资质(资格),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补差补助;对非独立注册的区级及以上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场地面积达50平方米、服务收入达80万元、直接从事服务工作专职人员8人以上的,按通过授权(委托)或合作等形式具备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资质(资格)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补差补助。

  2.加强科技孵化加速机构建设

  对评价合格的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经认定的设施、仪器、设备、场地等投入费用给予20%的补助,最高10万元;对评价合格的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场地建设、装修投入及公用服务设施投入(如购买仪器设备)等费用给予20%的补助,最高20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专业型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乡镇财政各承担一半;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专业型孵化器的,给予相应配套奖励。

  对经认定的区级以上并列入国家级孵化器统计范围内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房产、土地和营业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给予补助。

  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自我建设,合作建设和引进建设等形式,整合服务资源,由孵化器统一为全区在孵企业打造从公司注册、月报等流程性事务到创业辅导、财务代理、投融资、交流培训、市场推广等增值服务的“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上年度的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按每家在孵企业不超过6000元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

  对孵化器给予突出业绩奖励,企业在孵期间或自毕业起三年内工业类企业销售额达5000万元的,软件、设计服务类企业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孵化器10万元的奖励;毕业企业七年内成功上市的,给予孵化器5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或六年内孵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5万元的补助。

  建立被孵化企业反哺考核机制,毕业企业年实缴税收达20万元的,从毕业次年起连续3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不超过50%的比例奖励给孵化器。

  按在孵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连续三年的全额奖励,并给予不超过当地市场价一半的房租补助, 项目初创期间给予启动资金补助,硕士以上学位留学人员和博士以上学位人员创办的企业给予100平方米用房一年的租金补助,单家孵化器所有在孵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超过部分由孵化器所属镇乡(街道)视运行情况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优先推荐在孵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毕业企业三年内首次租房或者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软件、信息咨询、设计服务企业,属租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最高10万元,属购置房产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补贴,最高25万元;工业生产类企业,属租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贴,最高15万元,属自行购置生产经营用房(土地)的,按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对租赁商务楼宇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毕业企业,给予36个月的租赁物业费补助,第一、二、三年每平方米分别补助50元、30元、20元。

  孵化企业毕业后次年度营业销售收入增幅超过50%、100%、200%的,分别奖励4万元、8万元、12万元。对实缴税收达20万元的毕业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的奖励。

  鼓励加速器发展,对区外引进符合加速器条件的企业暂按孵化企业政策执行。

  (四)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搭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对经认定服务本区企业达到20家以上(管理咨询类10家以上)的平台,按不超过其实际投入额的20%(管理咨询类按营业额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对新获得的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优秀(示范)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引导企业搭建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对总投入超过200万元、区内用户数超过50家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动漫游戏基地,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差奖励。

  对于新认定的为促进我区外贸进出口而设立的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公共检测检验、公共技术研发、公共信息咨询与服务、公共展示、公共认证与注册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服务本区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省、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园区),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差扶持。

  对经认定运作正常、服务本区服务外包企业达到15家以上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对其当年新购买大型设备和专业软件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额30%的扶持,最高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一)以地方财政贡献形式奖励的由区、镇乡(街道、园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结算。同一企业各项奖励和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本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总和。

  (二)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退二进三”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区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需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6年以上,未满年限歇业或迁出的将收回已补助资金。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事件、因企业自身原因存在两年以上闲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企业两年内不能享受政策。

  (四)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五)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6月底前注册经营的企业,按当年度结算兑现;7月1日以后注册经营的可以从次年起兑现。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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