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实行补贴的通知(鄞残联〔2017〕37号) |
发布日期: 2018-02-0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街道)残联、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财审办: 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鄞政发〔2016〕10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实现残疾人“应保尽保”,经研究,决定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实行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鄞州区户籍参加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持证残疾人,继续领取残疾人生活补助金人员除外。 二、补助标准 (一)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选择100元缴费标准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选择100元以上缴费标准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所选档次缴费标准给予50%补助。 (二)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列入甬政发〔2015〕59号文件规定的个人保费减免对象按文件规定减免。 (三)上述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如村、社区集体经济已经给予全额或部分补贴的,不作重复补贴。 三、补贴办法 采取当年参保次年补贴的办法,即以补贴对象上一年度实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核准缴费补贴。每年办理一次,补贴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补贴由区残联通过有关银行采用社会化形式发放。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经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初审核实后填写《鄞州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申请(审批)汇总表》(附件1),于每年3月底前报各镇(街道)残联审核。 (二)各镇(街道)残联受理后,会同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核实残疾人参保缴费情况,由各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残联签署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4月15日前报区残联。 (三)区残联根据残疾人参保缴费及各村、社区补贴情况进行审定,并确定补贴发放金额,审定通过后将保险补贴直接打入申请人银行帐户。 五、关于残疾人生活补助金与本文件补贴办法的衔接规定 (一)为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后我区民生政策的对接整合,原鄞州区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制度并轨至本补贴办法,对2017年12月底在册享受人员可以继续选择领取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具体规定详见附件2),但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 (二)2017年12月底在册享受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的人员选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的,可以在办理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终止发放手续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 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终止发放手续的具体规定:领取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的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交终止享受残疾人生活补助金承诺书,及时按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于次年3月底前按本文件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当年已享受残疾人生活补助金按实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实行差额发放。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政策变化时,补贴政策另行制定。 附件:1、鄞州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申请(审批)汇总表 2、继续领取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的具体规定 宁波市鄞州区 宁波市鄞州区 宁波市鄞州区 残疾人联合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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