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11〕62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域调整后的实际,现就我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凡具有我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并入高龄津贴发放。发放标准为:80周岁(含)至90周岁以下,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以下,每人每月100元;99周岁(含)以上,每人每月500元。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高龄津贴发放程序和时间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居、社区)调查核实,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新增或调档对象发放时间为区民政局审批后的次月起。 三、高龄津贴经费筹集和管理 高龄津贴所需经费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福明、东柳、东郊、 明楼、百丈、东胜、白鹤、中河、钟公庙街道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东吴、邱隘、五乡、云龙、姜山镇和下应、潘火、首南街道按一类镇(街道)由区财政承担50%,镇(街道)财政承担50%;瞻岐、咸祥、塘溪、横溪镇按二类镇由区财政承担75%,镇财政承担25%。区和镇(街道)两级财政要按时拨付资金,确保高龄津贴按月发放到位。 高龄津贴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经费的安排拨付。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四、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要求 发放高龄津贴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区民政局和镇(街道)要明确落实责任科室和相关人员,做好高龄津贴的调整和发放工作。要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要坚持动态管理,及时增减发放对象,调整老人分类,切实做到不漏发、不空发。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此项调整工作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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