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鄞卫发〔2017〕109号) |
发布日期: 2018-02-0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街道)卫生计生办: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5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 (一)补助对象: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口在鄞州区的独生子女家庭;2、夫妻双方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女方年满49周岁;3、独生子女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或合法收养;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现家庭无存活子女。 (二)补助标准:每户家庭一次性补助5000元(包括丧偶),离婚或一方户口在鄞州区的家庭以每人次计算,每人一次性补助2500元。对现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统一给予一次性补助,之后每年对新增符合条件对象进行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一承担,由计划生育公益金列支。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次性补助 (一)补助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口在鄞州区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子女的。 (二)补助标准:每户家庭一次性补助50000元(包括丧偶),收养后离婚的家庭或一方户口在鄞州区的家庭,每人一次性补助25000元。对现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统一给予一次性补助,之后每年对新增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一承担,由计划生育公益金列支。 三、开通医疗服务绿色通道。 (一)开展家庭医生免费签约服务。由镇级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开展上门签约服务,并免除签约费用,建立起特殊家庭的健康档案,每月开展一次健康回访服务,做到签约服务率100%。每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一承担。 (二)规范医疗服务工作流程。在区级公立综合性医院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设优先便利服务窗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即可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医、优先交费的优惠政策。目标人群还可在开设了心理咨询门诊的区内医院享受免费心理咨询疏导服务。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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