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批复(鄞政发〔2017〕107号) |
发布日期: 2018-02-0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区安监局: 你局《关于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的请示》(鄞安监管〔2017〕1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依法审查,现确认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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