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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行动”鄞州计划加快推进企业参与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鄞政发〔2018〕6号)
发布日期: 2018-02-28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引导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现就我区实施“凤凰行动”鄞州计划,加快推进企业参与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数量和质量双提升。经过4年(2017-2020年)努力,争取全区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26家;新三板及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累计挂牌企业达到350家;股份公司达到250家;通过资本市场累计直接融资达到800亿元,全区年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例40%以上,股权与债券融资均衡发展,融资结构不断优化。

  (二)区域行业布局优化。到2020年,争取实现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全区各镇、街道、园区全覆盖,行业覆盖率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中三大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分别占50%、60%以上。

  (三)并购重组持续活跃。到2020年,60%以上的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年均并购重组金额达到50亿元以上,主要并购标的为高端技术、人才、品牌和营销渠道等。

  二、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四)实缴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完成工商、税务等变更手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正常经营满整一年后,奖励10万元。

  (五)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上市规范需要,对同一控制下的关联资产实施重组,涉及股权、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上市主体。

  (六)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

  (七)落实企业股改过程中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施资产重组所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发生非同比例增资情形时,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对原自然人股东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根据规定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鼓励企业参与利用场外交易市场

  (八)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优选板每家奖励20万元,如未享受上述股改政策,挂牌成功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成长板每家奖励10万元,股份公司如未享受上述股改政策,挂牌成功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新板每家奖励1万元。(以上企业转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时,已享受的挂牌奖励金额按50%抵扣新的奖励资金)。

  (九)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成功挂牌后奖励100万元;如未享受上述股改政策,挂牌成功后一次性奖励110万元。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等规定的持有期限等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加大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力度

  (十一)对列为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上市后备企业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列为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条件为:企业符合境内外上市规定的基本要求,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国内同行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企业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落实相应的工作人员或机构,已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且按计划进入境内外上市操作。企业申报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由区金融办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十二)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时,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优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推动设立企业上市产业园,在鄞州经济开发区推动设立占地1000亩左右的企业上市产业园,专门用于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募投项目用地。

  (十三)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生产用电,优先予以保证。各相关部门预算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对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品牌等创建申报给予倾斜支持。政府招标项目优先支持上市及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四)企业递交境内IPO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奖励600万元。上述“二、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相关政策累计享受超过600万元的,不再享受此条政策;不足600万元的,差额补足600万元。

  五、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发展

  (十五)企业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奖励600万元。

  (十六)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1年内累计募资2亿元以上的,奖励600万元。

  (十七)区内自然人或法人绝对控股收购区外上市公司,每家奖励100万元。

  (十八)已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奖励600万元。

  六、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和再融资

  (十九)加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财政扶持。区内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区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并购重组,涉及股权、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全额奖励给该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区内“3311”产业的上市公司并购国内(除关联企业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按并购金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完善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土地使用政策。划拨用地使用、土地变更登记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因历史原因导致被并购重组对象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按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并购重组后,在符合规划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和仓储用地容积率的,按规定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区上市公司实施的重大并购重组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十一)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区内低效和经营困难企业,以资本、产业优势盘活存量有效资产,参与“特困(僵尸)企业”出清。其中,对特困(僵尸)企业重大的承债式并购重组,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十二)优化对并购重组的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并支持各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购贷款开展情况纳入区政府对区级银行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鼓励银行对并购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适时设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并购重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区优势企业实施并购重组。

  (二十三)发挥上市公司区域经济引领作用。鼓励上市公司及关联集团发起或参与设立民营金融机构。鼓励上市公司在本区设立或参与设立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创投基金、天使基金以及各类支持本地经济发展的基金。鼓励上市公司利用各种融资方式参与我区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

  (二十四)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及以配股、增发、引进股权投资、股权质押等方式融资的,每期给予融资额1.5%的奖励,每期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五)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售股股东,在本区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的,交易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75%奖励给该股东。同时鼓励区内外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股东在本区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其个人限售股在本区证券营业部转让交易产生的地方贡献,75%奖励给该股东。鼓励本区证券营业部开拓发展个人限售股转让交易业务,证券营业部引进区外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股东转让交易产生的地方贡献,5%奖励给该证券营业部。

  七、增强资本市场工作推进合力

  (二十六)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区长和分管金融、工业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政研室、区档案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区金融办、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海关鄞州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织领导和研究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具体负责做好日常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不定期举报拟上市企业、资本市场联络员等相关培训活动。建立领导与企业结对制度,为每家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明确结对领导,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进程。组建拟上市专家服务团,各相关部门要精选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主要业务骨干成为专家服务团,为企业提供直通式咨询、定制式的方案等各类服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把推进企业参与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抓手,明确班子成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明确主要业务科长作为资本市场联络员,开展排摸,筛选、发现、提供拟上市企业苗子,并跟踪帮扶企业开展资本运作。

  (二十七)优化行政服务。各区级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抓紧制定落实推进工作计划,细化服务推进举措。企业因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并购重组、直接融资等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登记或因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接受中介访谈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能,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

  (二十八)加强责任考核。建立全区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企业上市等资本市场工作纳入对镇、街道、园区的目标责任考核。非主体所在地镇、街道、园区帮上市主体提供募投或发展项目用地的,相关考核加分项主体所在地和土地提供方各得50%,新项目产出相关经济指标归提供土地的镇、街道、园区。

  (二十九)健全资本市场服务体系。证券公司在鄞设立投资银行部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鄞设立分所,每家奖励50万元;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鄞开设分所的,每家奖励30万元。行业内知名优秀机构可一事一议。

  八、附则

  (三十)上述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按最高标准计算,不重复享受;与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上级财政奖励可另行计算享受。

  (三十一)上述政策中的相关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园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结算。

  (三十二)企业和相关机构申报享受上述政策,在规定条件达到后,由区金融办向区政府提出政策享受请示,并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审核认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三十三)如企业上市后注册地迁出本区的,区有权追回所有奖励和补助(长期有效)。

  (三十四)本政策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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