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如何参保申报

发布日期:2017-09-14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审管办

近几月,前来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失业人员参保的业务增多,有大量群众前来咨询失业人员能否参保,失业人员如何参保,现就以上几个群众关心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进行回答。
  一、失业人员参保
  失业人员是指在宁波市鄞州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职工。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随带身份证和《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统报办办理单独医保参保手续;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金领满还未就业可户籍所在镇(街道)劳动服务站办理单独参加职工医保社保参保手续,也可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时间为每月1至23日,可当场办结。
  二、常见问题解答
  1、问:失业人员单独参加医保是否需要缴费?
  答: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间,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救济金领取年月对应医保记账年月,即失业救济金开始领取的次月至失业救济金领取结束的次月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但是新办理失业登记且享受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可自办理失业登记当月办理基本医保参保手续,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首月由个人缴纳当月的医保费,以确保个人医保待遇不中断。
  2、问: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可一直参保吗?
  答: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只能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享受免费医保待遇,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结束之后将自动中止医保待遇。
  3、问:本地户籍失业人员申请缴纳社保的如何缴费?
  答:参保人在窗口办理业务后,随带《个人登记表》到指定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于次月起每月18日前存足应缴金额。如发现18日前未存足应缴金额的,可于次月18日前存入两个月的应缴金额,仍未征缴到账的则自动中止医保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