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参保费率连续3年下降

发布日期:2017-05-02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审管办

按照《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降为0.5%,个人费率仍按0.5%执行。本次费率调整后,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暂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次调整后,在基数增加的情况下,2017年5月开始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最低为15.34元/月,比上年度降低13.46元/月。
  据悉自2004年《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失业保险费率始终维持在3%(其中单位缴费为基数的2%,个人部分为基数的1%,农村户口个人不缴费),2015年1月1日费率首次下降,调整为2%,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分别下降0.5%,综合考虑降低企业负担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的因素,在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进行了费率的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