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完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鄞卫发〔2017〕95号) |
发布日期: 2017-12-2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街道)卫生计生办: 为认真贯彻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根据上级卫计部门关于实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作如下调整完善。 一、奖励扶助对象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应具有本区户籍(已在外地享受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除外)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子女; 2、子女均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现存一个子女或现无子女; 3、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每人累计领取奖励扶助金达到6000元的; 2、2015年1月19日以后区外迁入瞻岐镇、咸祥镇、塘溪镇、东吴镇、五乡镇、邱隘镇、下应街道、潘火街道、云龙镇、横溪镇、姜山镇、钟公庙街道、首南街道、中河街道的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3、未婚单身收养子女的; 4、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5、自发文之日起新迁入我区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再生育或收养的。 3、户口迁出本区的。 二、奖励标准 (一)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月享受100元奖励金,按年一次性发放1200元。 (二)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奖励扶助对象,达到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按100元的标准一年一次性发放1200元,分五年实施。 调整后的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鄞州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鄞人口计生〔2015〕3号文件)中有关“确认条件”及“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的规定同时废止。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1月28日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