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报>2017年政府公报>2017年11期>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鄞州区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拆迁调产安置中实行货币回购的实施意见(试行)(鄞政办发〔2017〕203号)
发布日期: 2017-12-2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平衡安置房源的供需矛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引导被拆迁人以货币方式解决安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宁波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现行政策,经区政府同意,就集体土地住宅用房拆迁调产安置中实施货币回购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货币回购的含义、种类和适用条件

  (一)货币回购的含义和种类

  货币回购,是指在特定征迁项目范围内,经双方同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调产安置协议后,拆迁人以货币给付代替安置房交付,来履行双方安置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

  根据回购对象和回购目的不同,货币回购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全部回购。是指被拆迁人自愿选择货币回购的,拆迁人对其可安置面积全部予以回购的方式。

  2.部分回购。是指被拆迁人自愿选择货币回购的,拆迁人允许其申报一套或数套安置房后,对剩余可安置面积予以回购的方式

  3.定向回购。是指因安置房的某档套型房源不足,而仅对申报该档套型的被拆迁人的申报套型面积予以回购的方式。

  (二)货币回购的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征迁实施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实施货币回购:

  1.安置土地未落实的;

  2.安置房源不足或某档套型缺失的;

  3.征迁实施单位认为需要实施货币回购的其他情形。

  二、货币回购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货币回购不具有强制性,符合回购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货币回购,被拆迁人不选择货币回购的,拆迁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拆迁调产安置协议的各项约定。

  (二)利益平衡原则。货币回购价格应当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合理体现该地块的市场价格,货币回购金额应当与调产安置收益基本保持平衡。

  (三)公开公平原则。货币回购方案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告,确保被拆迁人的知情权,货币回购的操作应当确保阳光公开,公平公正。

  三、实施货币回购的注意事项

  (一)货币回购方案的制定和公布。拆迁人决定实施货币回购的,可以根据不同的回购目的选择合适的回购方式,制定相应的货币回购方案,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货币回购面积的认定。货币回购面积,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调产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调产安置面积(包括可安置面积和增扩面积,下同),不包括电梯公摊补助面积和上靠面积。

  (三)货币回购价格的确定。货币回购价格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回购公告发布时安置房(或期房)所在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四)价格结算。回购面积应按照我区现行的集体政策规定的价格结算。拆迁调产安置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回购奖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回购的,可以根据需要给予一定的货币回购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回购面积和回购价格计算的货币回购补偿金额的15%,具体奖励额度在回购实施方案中明确。

  (六)其他款项。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及装修、附属物的评估金额、搬迁费、按时签约搬迁奖励等款项,按拆迁调产安置协议的约定予以支付。

  (七)过渡费。过渡费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1.对选择全部面积一次性货币回购的被拆迁人,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为签订货币回购协议后六个月止。过渡费的发放标准按拆迁调产安置协议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2.对选择预报安置房套型后再申请货币回购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过渡费按预报套型所用的调产安置面积和剩余回购面积分别计算。

  (八)拆迁人实行部分回购的,应先要求被拆迁人申报安置房套型,其协议约定的调产安置面积减去用于申报安置房套型的面积后,再对其剩余面积实施货币回购,安置房套型申报应当符合套型申报规则。

  (九)货币回购的时效性。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回购的,应当在规定的回购期限内向征迁实施单位提出货币回购申请,逾期视为丧失货币回购资格,因不可抗力、拆迁人或征迁实施单位的原因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的除外。

  (十)货币回购具体操作实施方案由征迁实施单位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制定,并报区房屋征迁联席会议审议。

  四、本意见自2017年12月9日起开始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