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政发〔2017〕98号) |
发布日期: 2017-12-2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鄞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鄞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管理,规范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鄞州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是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行为实行监督管理。区国有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出租单位对出租房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我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行为,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出租房屋是指采取对外出租形式,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一切房地产,主要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住宅、宾馆、招待所、场地、设施等。 第四条 区本级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房屋时,须按有关规定到区国资办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在收回出租、出借房屋用于办公时应提前报区国资办备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出借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五条 区本级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委托鄞州区国有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鄞州区国有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除产权变更和转让外的一切管理事务,区房屋管理中心负责本单位房屋出租管理事务;因情况特殊未委托的报区国资办批准后,暂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出租房屋,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六条 除租借给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或特殊情况经区国资办批准可以采用协议租赁以外,所有房产出租均需进行公开招租。公开招租可采用公开招标或公开拍租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房产招租的,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租金收入应占60%以上权重。 第七条 经评估或市场采价年租金收入在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区、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在组织公开招租时低于底价的报价不能成交,当开标或拍租报名截止时竞(投)标人少于两家时应停止本次招租。单一竞(投)标人对不低于招租底价有承租要求的,出租单位在报经区国资办批准后,可通过双方协议的办法进行出租。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招租的报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因情况特殊未通过区、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的,须报区国资办批准。 年租金在5万元以下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并对招租结果进行公示。 第八条 房屋公开招租前,出租单位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或通过市场采价确定招租的最低价格。年租金收入3万元(含)以上的房屋首次出租必须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年租金收入3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市场采价;原出租房屋期满再招租的,确定租金底价时比原租金有合理增长的,经区国资办批准可不经评估。房屋招租底价必须经集体研究确定。 新招租的房屋出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场采价,流标底价每次降价一般不得超过10%,若超过10%须报区国资办批准。 第九条 对承接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准入制度,区国资办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准入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单,建立区国有资产评估、拍卖和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各单位在备选库名单内选择评估机构。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期限: 1.出租房屋面积在800平方米或年租金50万元以下的,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 2.出租房屋面积在800平方米(含)或年租金50万元(含)以上的,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 3.出租房屋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或年租金200万元(含)以上的,可适当延长租赁时间,区本级须报经区国资办批准; 4.已出租房屋因特殊情况或因公开招租不成或原承租单位有续租意向且信誉良好,需要适当延长租赁时间或临时租赁的,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请,经出租人和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区国资办批准。 第十一条 出租房屋装璜及临时搭建建筑物的处理。在出租房屋承租期届满时,原承租人装璜及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到期后承租人的装璜及临时搭建建筑物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拆除所有不动产部分(包括与建筑物连体的装潢部分)。租赁期间遇到政策性拆迁的,拆迁补偿按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房屋出租时房屋出租合同对装璜及临时搭建建筑物有处置约定的按约定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出租单位对出租房屋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掌握承租人的信息和出租房屋情况,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日常跟踪管理。若遇欠费、擅自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反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本级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实行部门预算的街道办事处)的房屋出租所得应统一上交区国资办。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单位确有经费困难的,可向区国资办申请补助。 第十四条 区国资办应全面掌握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情况,并不定期对房屋出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出租房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区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对人员进行处分,区财政局(区国资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 1日起实施,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政发〔2013〕66号)同时废止。 附件: 鄞州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范本)98附件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