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7〕151号) |
发布日期: 2017-11-06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鄞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鄞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5〕11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宁波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布、接收、传播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的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本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国家、省、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托区气象部门已有业务系统,整合资源,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相互衔接、相关责任单位互联互通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在区气象局设立鄞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第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政府应急办统一协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会同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 第八条 区气象局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承担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第十条 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发布平台,做好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发布账户及权限设立等工作。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不替代有关部门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责,现有预警信息的发布责任权限不改变,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仍保留。 第十一条 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局、广播电视台、区经信局等部门应当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应急广播、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与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实现互联互通,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在第一时间多途径、多手段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章 发布与传播 第十二条 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制定预警信息发布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预授权制和审签制。区政府应急办、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会同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预先确定可以预授权进行发布的预警信息种类,编制预授权清单。 列入预授权清单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经过内部审核便可发布。未列入预授权清单的预警信息,需经过区政府审签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采用统一制作格式,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发布渠道、预警时效等。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前要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多个责任单位对同一突发事件进行处置时,由牵头单位会商相关责任单位,统一进行预警信息的发布。 第十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在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当密切关注突发事件态势,及时变更或解除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充分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基础上,要加强与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户外媒体、楼宇电视、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部门合作,不断拓宽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构建广泛覆盖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应急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区政府及其授权单位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发送。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应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有关工作,及时传播(解除)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农村应急广播体系、12379突发预警平台、行业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应当纳入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广场、公园等单位和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因地制宜地利用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可能受影响人群。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做好与上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对接,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资源整合和完善,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管理,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二条 区气象局要加强与教育、公安、民政、环保、住建(人防)、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林、卫生计生、旅游、安监、科技、国土资源、供电及应急指挥机构等单位的工作联动,定期沟通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灾害信息员、水利员、农技员、气象协理员(信息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基层人员的组织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和预警信息传播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国家防灾减灾日、世界气象日、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消防安全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广泛开展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科普和宣传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获取和应用预警信息,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应急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和表扬;对漏发、迟发、错发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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