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天童庄车辆综合基地配套道路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鄞政发〔2017〕68号) |
发布日期: 2017-11-06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因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天童庄车辆综合基地配套道路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涉及两个区域:区域一东至塘河,南至塘河,西至伟有机电,北至五乡西路,具体门牌号为五乡西路468号;区域二东至宁波帅元电声元件有限公司,南至塘河,西至塘河,北至五乡西路,具体门牌号为五乡西路250号、五乡西路272号(个别门牌号如有遗漏或与实际门牌号不符,以红线图为准)。征收范围内被征收非住宅3户,建筑面积约38000平方米。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拆迁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6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天童庄车辆综合基地配套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天童庄车辆综合基地配套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天童庄车辆综合基地配套道路项目改造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天童庄车辆综合基地配套道路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因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涉及两个区域:区域一东至塘河,南至塘河,西至伟有机电,北至五乡西路,具体门牌号为五乡西路468号;区域二东至宁波帅元电声元件有限公司,南至塘河,西至塘河,北至五乡西路,具体门牌号为五乡西路250号、五乡西路272号(个别门牌号如有遗漏或与实际门牌号不符,以红线图为准)。房屋地段等级为六级。 三、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非住宅3家,建筑面积约 38000平方米。 四、征收补偿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5〕2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甬征评专〔2017〕1号)。 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补偿方案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货币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确定。 (二)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计算,其中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予以补偿。 (三)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该项目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2.0,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被征收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异议的,应当按规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效益按照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十二个月计算。 (五)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相应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其中办公、工业、仓储用房为20%。 (六)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证,可以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额外的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七、奖励办法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比例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八、评估机构的选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自行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未提交书面意见或者未征得所有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作未协商选定。 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公开报名的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通过投票确定;通过投票后仍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采用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九、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6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二)搬迁期限。搬迁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鄞州区五乡镇拆迁办公室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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