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鄞政发〔2017〕48号) | ||||||||||||||||||||||||
发布日期: 2017-11-03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
宁波市2016年度计划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于2017年5月22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建设用地6.9974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5.9781公顷,批准文号为浙土字A〔2016〕-0656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利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表)。 面积单位: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鄞政发〔2014〕75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鄞政发〔2014〕77号)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社会保障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如仍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申请复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确认(联系电话: 89187766)。 五、行政复议、诉讼申请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实施方案不服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征收土地实施方案所依据的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年度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明确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面积的除外;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直接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土地征收工作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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