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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鄞州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BYZD02-2017-0002)
发布日期: 2017-11-03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现将2017年鄞州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7年6月5日

2017年鄞州区总部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部企业扶持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鄞州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7]15号)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我区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鄞州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拥有三个及以上下属公司或分支机构,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鄞州区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等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 资金来源。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

  第四条 使用原则。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立足于整体性、宏观性及全局性,重点支持以下两类总部企业:

  (一)优势总部企业

  1、制造业类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在本区实缴税金1500万元及以上。

  2、服务业类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在本区实缴税金1000万元及以上

  3、建筑业类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在本区实缴税金1500万元以上。

  4、金融业类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在本区实缴税金5000万元及以上。

  (二)成长型总部企业

  1、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类总部企业在本区实缴税金达到800万元以上,科技信息、文化创意、中介服务类等总部企业在本区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年均实缴税金增幅在15%以上。

  2、对于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农业休闲旅游等的现代农业类总部企业,要求上年度企业在我区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年均营业收入增幅在15%以上。

  3、对于市场占有率或行业排名居全国前三的企业,经认定后,可直接参评成长型总部企业。

  第三章评选办法

  第六条 评价指标。总部企业评价指标包括企业规模、税收贡献、企业成长、研发投入、行业领先等五个方面。

  1、企业规模:按企业申报年度在本区范围内的规模和产出(总资产和营业收入)测算;

  2、税收贡献:按企业申报年度在本区范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额测算;

  3、企业成长:按企业近3年在本区范围内产出(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测算;

  4、研发投入:按企业申报年度研发支出占产出的比重测算;

  5、行业领先:组织专家根据总部企业功能形态、现代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占有率、企业社会知名度等指标综合评定各参评企业。

  第七条 指标权重。按不同类型企业设定权重系数如下:

  1、制造业类:五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20%、35%、15%、15%、15%。

  2、服务业类:五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10%、35%、25%、10%、20%。

  3、建筑业类:五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20%、35%、15%、10%、20%。

  4、金融业类:五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25%、35%、15%、10%、15%。

  5、成长型类:五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10%、15%、35%、15%、25%。

  第八条 评选数量。2017年评选不超过45家的区级总部企业,其中制造业类不超过15家、服务业类不超过15家、建筑业类不超过5家、金融类不超过5家、成长型企业类不超过5家(其中农业类总部企业1家)。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获评2017年鄞州区总部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引进区外总部企业,对新引进的区外总部企业和总部功能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十一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6月开始申报。企业可自愿申报,也可由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鄞州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鄞州区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基本情况表》、《总部及下属企业纳税情况表》;

  2、总部及下属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综合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总部与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5、其他能证明本企业行业领先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企业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打分,按得分高低拟定初选名单,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发改局实名提出。

  第十四条 根据区政府审定意见,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地镇、街道和工业园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申报区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经查三年内存在违法经营等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获评总部企业收到财政补助拨款后,要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财政相关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国有专营企业、市国有企业、区国有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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