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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03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司法所、各区属法律服务机构:

  为了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区财政局和区司法局联合修订了《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

                                 2017年6月22日

 

  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结合财力可能予以相应保障。

  二、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承办法律援助业务;

  (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案件质量评估;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法律援助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五条法律援助业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安排公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援助事项;

  (二)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调查取证;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法律咨询、上门服务等活动;

  (四)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

  (五)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第六条  办理法律援助业务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差旅费、文印费、翻译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值班补贴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三、补贴标准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按下列标准支付补贴: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在市辖六区(指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下同)办案的,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4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元;跨区县(市)办案的,每件增加补贴300元;跨地市(指跨宁波市,下同)办案的,每件增加补贴600元;

  (二)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案件在本市辖六区内办案的,每件补贴2500元;跨区县(市)办案的,每件增加补贴300元;跨地市办案的,每件增加补贴1500元;

  (三)二审、重审案件的补贴,按一审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同一承办人办理一审后再办理该案件二审、重审的,后若干阶段补贴减半发放;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补贴,按民事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

  (四)申诉案件没有进入再审的,每件补贴1000元,进入再审的每件补贴5000元;

  (五)申请执行案件的补贴,按同类案件补贴标准减半发放;执行标的、主要证据调取地跨区县(市)的,每件增加补贴300元;跨地市的,每件增加补贴600元;同一案件涉及二个以上受援人的执行申请,按上述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100元,但补贴总额不超过16000元;若执行不全面的,按同类案件补贴标准的25%发放;

  (六)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份补贴300元;单纯的调查取证,每份补贴500元;

  (七)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每案补贴600元;

  (八)在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窗口等安排社会律师等专业人员值班接待当事人来访、电话咨询、网络法律咨询或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的,每人每天(每次)补贴300元;

  (九)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据实补贴,每件最高不超过1200元;

  第八条案件事实相同、诉讼请求相同的民事、行政、仲裁、刑事附带民事共同诉讼,按上述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础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200元,但补贴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九条因案件特别复杂,差旅费开支特别多的,以及多次开庭审理、多次会见当事人或长时间在异地办理同件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批准,可根据实际支出适当增加补贴。

  第十条法律援助案件非承办人原因终止且已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按下列情况发放补贴:

  (一)承办人已至看守所会见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补贴800元;

  (二)承办人已至法院阅卷的(含刑、民事),补贴600元;

  (三)承办人已会见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的(含未羁押的刑事被告人),补贴300元;

  (四)承办人已代书或调查取证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代书和调查取证的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直接费用根据规定凭据报销,不适用本办法补贴标准规定;凭据报销确有困难的,可参照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款和第十条规定的补贴标准,对其开支的交通费、通信费、住宿费、资料费等费用按不高于上述标准的50%列支。

  四、经费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卷宗,经审查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健全完善案件补贴发放制度,建立补贴发放台账,标明案件事项、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时间、补贴数额等汇总成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克扣、拒付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

  第十五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一)未经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受理、指派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三)因承办人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五)接受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他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八)因承办人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

  (九)法律援助案件被终止,承办人尚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虽已提供实质性服务但因承办人原因终止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和情况。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明确评价原则、组织实施、评价依据、评价内容、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分值权重等内容,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五、法律责任和实施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责令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未按时纠正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和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甬鄞司发〔2012〕15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细则的通知》(甬鄞司发〔201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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